心理咨询服务协议(未成年人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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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31号第一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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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安述心理〔2026〕31号
本份协议编号(签署时按台账填写):安述访协〔2026〕第号
心理咨询服务协议(未成年人及无/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版)
甲方(服务提供方):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KHBFG87P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道濉溪路
168
号新天地广场办公
8-719
室
中心服务热线:400-987-6800(24小时接听)电子邮箱:ansooth@163.com
乙方(法定监护人/代理人):______
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____
与丙方关系:______(如父亲/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
联系电话: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
丙方(来访者/未成年人):______
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__岁)
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
监护关系声明:乙方声明其系丙方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理丙方签署本协
议及知情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等相关法律文件,并保证其监护身份及监护关系
真实、合法、有效,附《监护人身份及监护关系书面承诺书》(37号)。
鉴于
1.甲方系依法登记设立、以心理咨询为主营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营利性
非法人组织),具备提供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服务的相应条件;
2.乙方作为丙方的法定监护人,自愿代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心理咨询服
务,并同意承担相应费用与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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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尊重丙方本人的意愿和隐私,以与
其理解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向丙方本人告知相关事项;
4.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与方式
1.1甲方为丙方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心理咨询人员提
供。咨询师姓名、资质、受训背景、理论取向以本协议附件或者首次咨询前书
面告知为准。
(1)咨询师在其专业胜任力范围内提供服务,不承接超出自身能力的个
案;遇复杂、疑难、高风险个案时主动寻求督导。
1.2
服务场所为甲方公示并实际提供服务的场所,具体以预约确认地址为
准;服务方式原则上为线下面对面咨询,确需远程的另行签署38号知情同意
书。
1.3
甲方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尊重丙方本人意愿和隐私,以与
其理解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向丙方本人告知咨询性质、保密原则及其例外、本人
权利等事项(详见
33
号知情同意书)。
1.4甲方安排咨询师时综合考虑丙方年龄、议题与咨询师胜任力;因咨询
师休假、离职等原因更换咨询师的,依照
17
号预案办理,并尊重乙方与丙方的
选择权。
1.5
甲方提供的是心理咨询,不针对丙方作任何诊断性标签;咨询中如需
心理测评,另行签署40号知情同意书。
1.6
如丙方系由学校、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转介而来,甲方在开始服务前
向乙方及相关方澄清服务关系、信息用途和保密范围;未经乙方和丙方同意,
不向委托方披露咨询内容。
第二条咨询设置
2.1未成年人咨询每次约50分钟,频次通常每周一次,具体以双方约定
为准。
2.2
预约、改约、迟到、缺席规则以甲方公示设置为准;乙方应当按时陪
同丙方参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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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乙方参与方式:根据咨询需要,乙方可参与初始访谈、必要的家庭沟
通;除咨询师建议或者专业必要外,乙方一般不陪同进入咨询室,以维护丙方
安全、私密的咨询空间。
(
1
)每次咨询以
50
分钟为限,结束时间由咨询师掌握;如需延长,经
双方协商另行安排并按公示标准收费。
2.4
家校沟通边界:甲方原则上不主动与丙方所在学校、教师联系;确有
专业必要的,在征得乙方同意后进行,沟通内容限于保护丙方安全所必需的最
小范围。
2.5
咨询过程通常包括初始访谈、评估、咨询实施、结束阶段。咨询师会
根据丙方情况与乙方、丙方共同商定咨询目标,并定期回顾进展。
2.6咨询师应当准时开始、按时结束,在固定、私密、符合专业要求的场
所开展服务,为丙方提供安全、不受干扰的咨询空间。
第三条非医疗边界声明
3.1甲方系以心理咨询为主营业务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不是医疗机构,
不开展心理治疗,不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不开具处方、诊断证明或者
精神障碍医学文书。
3.2
咨询师在咨询中发现丙方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将中止服务并书面建
议到依法设立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经精神科执业医师评估并出具书面建
议后,由甲方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恢复或者终止心理咨询。
3.3心理咨询效果受多重因素影响,甲方及咨询师不承诺特定结果或者疗
效。
3.4丙方原则上为心理行为发展性问题、一般情绪行为困扰提供服务;对
已知患有精神障碍者,须经精神科执业医师书面建议其接受心理咨询后,经甲
方评估通过方可提供服务。
3.5丙方正在接受精神科药物治疗或者处于急性发作期的,甲方告知其继
续接受规范医疗服务,经评估不适宜继续心理咨询的,妥善中止并转介。
第四条监护人代理签约与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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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乙方作为法定监护人,代理丙方签订本协议及知情同意、个人信息处
理、紧急联系授权等相关文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与咨询费用。
(1)乙方理解,为丙方提供服务是基于对乙方监护身份的合理信赖;如
监护关系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4.2乙方应当如实提供丙方的身心状况、既往精神科就诊记录、家庭环
境、在校表现等与咨询相关的必要信息,并在咨询过程中予以配合。
(1)乙方提供的就诊记录、诊断书、病历、医嘱、处方等医学文件,仅
用于评估丙方是否适合接受心理咨询。
4.3
乙方应当尊重丙方本人意愿,不强迫丙方接受其不愿接受且无安全必
要的服务;同时配合咨询师的专业建议,必要时参与家庭治疗或者亲子沟通。
4.4乙方知悉:甲方在合法范围内保护丙方隐私,涉及丙方不愿让乙方知
晓的一般咨询内容,甲方将在专业判断和伦理允许范围内平衡保护丙方隐私与
监护人知情权。
4.5乙方权利:(1)了解咨询设置、费用、保密原则与例外;(2)与咨
询师沟通咨询进展和家庭教育配合方向;(
3
)随时提出暂停、调整或者终止服
务;(4)对服务提出意见或者投诉;(5)依法查阅、复制与丙方有关的咨询
档案。
4.6乙方义务:按时陪同并协助丙方参加咨询;如实提供信息;不向丙方
施加与咨询无关的压力;在家庭生活中配合咨询师建议;发现丙方出现危险情
形及时与甲方联系。
4.7
乙方知悉,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效果往往与家庭系统密切相关;甲方可
根据专业需要建议乙方参与家庭访谈或者亲子沟通,乙方是否参与不影响丙方
个体咨询的保密安排。
第五条保密原则、保密例外与未成年人特别规定
5.1甲方及咨询师对丙方在咨询中披露的信息、咨询记录、测评资料等负
有保密义务,并依法保护丙方个人隐私。
(
1
)丙方咨询中披露的内容、咨询记录、测评资料等均属专业保密信
息,非经乙方书面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向第三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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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除经丙方或者乙方同意、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
保密承诺限制:(
1
)丙方存在可合理预见的自杀、自伤、伤害他人或者危害公
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或者正在实施上述行为的;(2)发现丙方遭受或者疑似遭
受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家庭暴力、学生欺凌等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上
述侵害危险的;(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或者报告的其他情形。
5.3
未成年人保密的特别规定:对丙方在咨询中透露的一般性内容,甲方
在专业判断范围内予以保护;但发生前条第(1)项危机情形或者第(2)项侵
害情形,或者为丙方安全所必需的,甲方将依法告知乙方、紧急联系人或者向
公安机关报案,不受对丙方保密承诺的限制。
5.4
强制报告特别条款:发现丙方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虐待、遗
弃、拐卖、家庭暴力、学生欺凌等不法侵害的,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不得瞒报、迟
报,也不向乙方隐瞒应当报告的侵害情形;披露范围以保护丙方所必需的最小
为限,并完整记录。
5.5
丙方本人权利:丙方有权在其理解能力范围内知道咨询是怎么回事、
知道什么是保密、知道什么情况下保密会被打破,有权表达自己是否愿意继续
咨询;丙方随时可以说不想继续,不会因此被批评或者惩罚。
5.6甲方在作出披露前,除紧急情形外,将尽可能告知乙方或者丙方并使
其参与;披露内容控制在保护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处置过程完整书面记
录。
第六条知情同意与个人信息保护
6.1甲方已向乙方就服务性质、局限、风险、咨询设置、保密原则与例
外、教学科研使用、档案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乙方在充分理解基础上代表丙
方签署《未成年人心理咨询监护人知情同意书暨本人告知同意书》(
33
号),
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丙方本人。
6.2心理咨询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
息的,甲方取得乙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
理规则;处理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同时尊重丙方本人意愿。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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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以《隐私保护协议》(34号)、《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同意书》(35号)为
准。
6.3甲方对丙方咨询档案及时、客观、完整记录,纸质专柜上锁、电子加
密存储。服务关系结束后,咨询档案自丙方成年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且总
计不少于五年;法律、法规另有更长规定的,从其规定。
6.4
甲方对全体可能密切接触丙方的工作人员,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具有性侵害、虐
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予录用。
6.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查阅、复制丙方咨询档案,应当提出书面申
请;甲方在注意保护咨询中涉及其他家庭成员、丙方本人隐私的前提下予以安
排。
(1)甲方对来访者个人信息权益依法负责,不向第三方出售或者违法共
享。
第七条收费与退费
7.1
甲方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与退费规则。
本次收费标准为:____元/次,由乙方承担并按约结算。
7.2
因甲方发现丙方疑似精神障碍而中止服务的,自中止之时起,已实际
发生的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尚未使用的预缴费用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
还。
7.3乙方主动终止或者申请退费的,按公示规则协商办理;乙方取消、改
约或者缺席的,按甲方事先书面公示的规则处理。
7.4乙方对收费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甲方说明;甲方在标价之外不收取未
予标明的费用,不诱导过度消费。收费标准调整的,提前告知乙方并协商一
致。
7.5甲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
和退费规则。
第八条危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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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丙方出现自杀自伤、伤害他人、急性精神障碍等危机情形时,甲方有
权依照第五条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并及时联系乙方、紧急联系人,必要时报警
或者联系急救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8.2
乙方知悉并同意:未成年人原则上以其监护人担任紧急联系人;甲方
在危机情形下联系乙方及紧急联系人,乙方应当及时响应、配合。
8.3
甲方在咨询时间以外不提供全天候即时危机干预服务;知悉求助信息
后,将在合理范围内协助联系紧急联系人或者报警。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拨打
110(报警)、120(急救),或者拨打12356全国统一心理援助热线、96312
安徽省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热线,或者前往当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急诊。也可拨
打中心
24
小时服务热线
400-987-6800
联系本中心。
8.4乙方理解,甲方及咨询师不具备紧急医疗处置能力;发生急性危机
时,最及时有效的保护是立即报警、急救或者前往急诊,甲方的协助不能替代
上述紧急救援。因未及时报警或者寻求紧急救援而导致的后果,甲方在已尽合
理协助义务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8.5
乙方应当在登记时提供有效、畅通的联系方式,确保危机情形下甲方
能够及时联系到乙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及其咨询师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丙方人身、财产损
害的,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9.2因乙方隐瞒、虚假提供丙方身心状况、就诊记录等信息,或者提供不
实监护关系证明、签署不实文件,且甲方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仍无法避免的,由
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3本条不排除、不限制乙方、丙方依法享有的消费者权利和其他法定权
利。
9.4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经催告仍不支付的,甲方可暂停服务;因乙
方虚假陈述、拒绝配合安全措施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协议变更、解除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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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本协议重要事项变更的,三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有
权依法解除本协议;甲方因法定情形需要中止或者解除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按
第七条办理退费。
10.2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三方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不排除、不限制乙
方依法享有的管辖与诉讼权利。
10.3本协议附件包括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等文件,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盖章、乙方签
字之日起生效。
10.4
乙方对服务有意见或者投诉的,可通过投诉举报邮箱
ansoothtsjb@163.com、意见建议邮箱ansoothyjjy@163.com、中心服务热线400-
987-6800(24小时接听)或者本中心伦理工作组反映,详见《投诉举报渠道公
示》,甲方将及时处理并反馈。
(1)乙方也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投
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0.5本协议条款部分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未
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书面补充文件。
(本页以下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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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本协议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伦理守则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
章和伦理守则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域)
甲方(盖章):____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联系电话:
400-987-6800
日期:年月日
乙方(法定监护人)(签字):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与丙方关系: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丙方(来访者,未成年人)(签字或按指印):______
年龄:____岁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