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精神障碍中止服务暨转诊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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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4号第一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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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安述心理〔2026〕44号
档案编号:______
疑似精神障碍中止服务暨转诊告知书
本告知书由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中心")
出具。本中心为普通合伙企业(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依法登记设立、面向社
会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不属于医疗机构,不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
断、治疗。请您(或您的监护人)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签收。
第一条发现情形
1.1
在服务过程中,本中心心理咨询师根据您的表现、陈述及心理测评结
果,发现您可能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您正在接受药物治疗、处于精神障碍急性
发作期,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继续提供心理咨询。具体表现为:_______
_____________(由咨询师据实填写)。
第二条中止全部服务的决定
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的规
定,本中心现决定自本告知书签署之日起,中止对您提供的全部心理咨询及相
关服务,并书面建议您到依法设立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2.2
建议就诊机构/科室为:______________(由咨询师
据实填写,供参考)。中止服务期间,本中心不再向您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3本中心作为非医疗机构,不就您的状况作出精神障碍诊断;上述"发
现疑似
"
仅指本中心根据咨询观察认为有必要由精神科执业医师进一步评估,不
等于诊断结论。
第三条费用结算与退费
3.1
自中止服务之时起,已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已完成咨询_
__次,已发生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元,已结算______元。
3.2您尚未使用的预缴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本中心将于本告知
书签收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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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以________方式无息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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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恢复服务的条件
4.1
经精神科执业医师书面评估并出具建议您接受心理咨询的书面意见
后,您可向本中心提出恢复服务申请;本中心将结合该书面意见和评估结果,
依法决定是否恢复或者终止服务。恢复服务的,双方重新签署知情同意等相关
文书。
4.2
您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期间,本中心暂不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本
承诺不影响您依法接受其他合法服务,也不将您就诊的情况向无关第三方披
露。
第五条来访者权利告知
5.1
您(或监护人)对本中心的评估和中止决定有疑问的,有权寻求专业
第二意见,有权向本中心伦理工作组或者在服务场所公示的投诉渠道投诉。本
中心不以任何方式阻碍您依法就医。
5.2
投诉渠道:投诉举报邮箱
ansoothtsjb@163.com
;意见建议邮箱
ansoothyjjy@163.com;中心服务热线400-987-6800(24小时接听);或详见
《投诉举报渠道公示》。本中心对投诉人、建议人信件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5.3中止服务不影响您此前已接受服务的记录效力;您依法享有档案查
阅、复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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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签收确认
6.1
本人(或监护人)确认:已知悉本中心中止服务的决定;已知悉到精
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的建议;已知悉费用结算及预缴费用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
全额退还的安排。
6.2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本中心与来访者(或监护人)各执一份,具有同
等效力。本中心将本告知书及相关评估过程书面记录归档。
6.3本告知书自来访者(或监护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6.4本告知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双方此前签订的服务协议执
行。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域)
甲方(盖章):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咨询师(签字):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来访者(签收,签字):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法定监护人(如适用,签收,签字):________
与来访者关系: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