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保护协议(本中心与来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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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34号第一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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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安述心理〔2026〕34号
档案编号:______
隐私保护协议(本中心与来访者)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称"本中心")深知个人信息
对您的重要性,将依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权益。本协议与本中心官网隐私政策
口径一致,并在心理咨询服务场景下作出更细化的约定。请您在使用本中心服
务前认真阅读。
第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
本中心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全称为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
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KHBFG87P,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
庐阳区双岗街道濉溪路
168
号新天地广场办公
8-719
室,联系方式为
ansooth@163.com、中心服务热线400-987-6800(24小时接听)。
本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遵循合
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本中心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不因您是来访者而强制授权与服务无关的处
理。
第二条我们收集的信息范围
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本中心在必要范围内收集以下信息:
1.
预约登记信息:称呼、姓名、联系电话、咨询类型、留言、年龄
/
出生日
期、紧急联系人信息;
(1)如您通过预约表单、电话或者微信预约,我们仅记录完成预约所必
需的联系信息和咨询需求。
2.咨询过程信息:咨询记录、谈话要点、咨询师专业判断;
(1)咨询记录以专业目的所必需为限,区分客观事实、您的陈述和咨询
师的专业判断,不记载与咨询无关的他人隐私。
3.心理测评资料:在您同意后进行的量表、问卷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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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理测评须经您另行签署《心理测量与评估知情同意书》(40
号)后方可进行。
4.紧急联系人信息:紧急联系人姓名、与您的关系、有效联系方式;
(
1
)紧急联系人信息仅在您发生危机情形时使用,不用于其他目的。
5.就诊记录:您主动提供的既往精神科就诊记录、诊断书、病历、医嘱、
处方等医学文件(如涉及);
(1)医学文件仅用于评估您是否适合接受心理咨询,严格保密保管。
6.支付信息:收费、退费相关的必要信息。
(
1
)支付信息仅用于收费、退费和开具凭证,不用于其他目的。
本中心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收集与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7.远程服务中产生的必要电子记录:远程咨询的接入、通话记录及必要文
字信息。
(
1
)远程服务的电子记录经加密传输、加密存储,详见《远程(线上)
心理咨询知情同意书》(38号)。
8.
其他您主动提供或者经您同意收集的信息。
本中心仅收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所必需的最小范围信息;您可以选择是否
提供,但拒绝提供必需信息可能导致本中心无法为您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条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告知
心理咨询信息、心理健康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该类信息,本中心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
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依法取得您的单独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的必要性及对您个人权益的影响,详见《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同意书》(35
号)。
一旦敏感个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可能导致您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本中心对此高度重视并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
严格保护措施。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本中心限于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超范
围处理;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
下,才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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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及对您个人权益的影响,已在35号同意书中逐
项告知,并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第四条使用目的与方式
本中心仅在下列目的范围内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及必要
的预约、收费、档案管理;为保障服务质量进行专业督导和个案研讨(去标识
化);依法履行报告、配合调查义务;服务质量改进与培训。未经您同意,不
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不用于商业营销、广告推送。
本中心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和充分必要性,不超范
围处理;处理方式与服务目的直接相关。
为服务质量改进、督导和培训使用您的案例信息时,将进行去标识化处
理,不使用可识别您身份的完整案例,具体以《录音录像、第三方观察及督导
/教学/科研使用知情同意书(专项授权)》(39号)为准。
本中心不会因为您不同意将个人信息用于服务以外的目的,而拒绝为您提
供基本心理咨询服务。
您的基本权利不因行使权利而受到任何不利对待。
第五条存储与安全
1.
您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跨境提供。
(1)未经您单独同意并满足跨境提供法定条件,不向境外提供您的个人
信息。
2.本中心采取加密存储、访问权限控制、操作留痕、纸质档案专柜上锁等
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3.保存期限:服务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五年;涉及未成年人的,自其成年
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且总计不少于五年;法律、法规另有更长规定的,从其规
定。到期后按保密要求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查阅、复制您的咨询档案,经您或者您的监护人书
面同意;您行使个人信息权利的方式详见第九条。
(
1
)本中心在法律和伦理允许的范围内为您或者您的监护人提供档案查
阅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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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中心对纸质档案专柜上锁、专人管理;对电子档案加密存储、访问权
限控制、操作留痕。仅经授权人员可以接触档案;辅助人员接触档案的,签订
保密协议并采取脱敏、权限限制措施。
6.
本中心在人员离职、岗位变动时及时完成资料交接和权限回收,防止信
息被未授权接触。
本中心定期自查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规性,持续改进安全保护措施,切
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条不向第三方出售、不营销共享
本中心不向任何第三方出售您的个人信息,不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营销、
广告推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您单独同意外,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您
的个人信息。
本中心不因您拒绝营销而拒绝或者降低服务;您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提供和
改进心理咨询服务。
第七条委托处理
因远程视频平台、
EAP
服务委托方、外部督导等确需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
信息的,本中心将与受托方签订协议,约定处理目的、期限、方式、保护措施
及双方义务,要求受托方不得超出约定目的处理,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您单独同意外,本中心不向任何第三方共享、
转让或者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确需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的,将事先告知
您并取得单独同意,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本中心与受托方、合作方之间的个人信息处理,均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防止信息被超范围使用。
第八条保密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依法在必要范围内披露相关信息:经您书
面同意;您存在自杀自伤、伤害他人现实危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
受不法侵害等依法应当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披露将控制在保护
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并尽可能告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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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取证需要披露信息的,本中心将要求其出示合法文
书,核对身份和调取范围,按最低限度原则提供,并尽可能事先告知您。
第九条您的个人信息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您对自
己的个人信息享有以下权利:知情、决定;查阅、复制您的个人信息;在符合
法定条件时请求个人信息可携带;发现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请求更正、
补充;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请求删除个人信息;要求本中心对个人信息处理规
则进行解释说明;撤回已作出的同意。
您有权限制或者拒绝本中心对您个人信息的处理,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为
提供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您可以通过本协议第十二条所列联系方式行使上述权利,本中心将在法定
期限内响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您行使上述权利而拒绝或者降低服务。
具体行使方式与受理时限以《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同意书》(
35
号)及权利行
使申请渠道为准。
您撤回同意的,不影响撤回前基于您的同意已进行的处理活动;但法律、
法规规定的档案最低保存义务仍然继续。撤回同意后可能无法继续提供部分服
务,本中心将向您说明。
您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个人信息或者请求解释说明的,可
通过书面方式向本中心提出;本中心将在法定期限内核查并答复,不予支持的
说明理由。
您请求个人信息可携带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本中心将为您提供转移途
径。
第十条未成年人保护
本中心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
信息的,同时尊重其本人意愿。监护人可以代未成年人行使相关权利。
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本中心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自其成年之日起继
续保存不少于三年且总计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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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专门规定。
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时,本中心将核验监护关系并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安全措施与事件响应
本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采取加密、去
标识化、访问控制、安全培训、应急处置等技术和管理措施。发生或者可能发
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本中心将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七
条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您,具体依
照《个人信息泄露与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6
号)办理。
本中心不利用您的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用于商业营销、用户画像;如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将依法及时告知事件情况、危害和您可采取的防护措施。
通知内容包括:泄露信息类型、可能危害、已采取措施、您可采取的防护
措施及本中心联系方式;通知方式视情形采用电话、短信、邮件或者公告。
第十二条政策更新与联系我们
1.
本中心可能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变化更新本协议,更新后将以适当方式
公示或者告知您;涉及重大变更的,重新取得您的同意。
(
1
)重大变更包括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权利行
使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本中心将在变更生效前以显著方式提示。
(
2
)更新后的协议将在本中心服务场所或者官方平台公示。
2.如您对本协议或者个人信息处理有任何疑问、意见或者投诉,可通过以
下方式联系我们:电子邮箱
ansooth@163.com
;中心服务热线
400-987-6800
(24小时接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道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
场办公8-719室。
您也可以向本中心伦理工作组反映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意见,我们将认真
对待。
3.您也有权依法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网信部门、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等)投诉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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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指为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保护您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情形。
5.您认为本中心处理个人信息侵害您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或
者提起诉讼。
6.本中心依法承担因个人信息处理侵害您合法权益的相应责任。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对双方具有完整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您(或者您的监护人)签字、本中心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作
为心理咨询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与本中心《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管理制度》(
4
号)、《信息
安全与远程平台电子数据管理制度》(5号)相衔接;如本协议与法律法规不
一致,以法律法规为准。
本协议条款部分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
按有效条款履行。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域)
甲方(盖章):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
400-987-6800
电子邮箱:ansooth@163.com
日期:年月日
乙方(来访者/监护人)(签字):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