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收费退费与价格公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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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安述心理〔
2026
〕
6
号
服务收费退费与价格公示管理制度
(第一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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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本中心”)服务收费和退费行为,保障明码标价,维护
来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
八条及《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专业伦理守则》第
二十八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个体心理咨询、婚姻家庭
咨询、团体咨询、心理测量与评估、远程咨询、培训等服务项
目的收费、退费和价格公示管理。
第三条收费和退费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
原则,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
用,不得不公平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中心责任、加重来访者责
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收费退费管理实行下列职责分工:
(一)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收费标准和重大价格调整;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价格公示监督、退费审批和
收费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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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人员:负责收费入账、退费办理、对账和票据
开具;
(四)行政前台:负责预约、改期、取消的登记和收费告
知;
(五)心理咨询人员:不得私自收费,向来访者解释收费
安排,协助退费办理。
第三章明码标价与价格公示
第五条本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
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官方平台公示服务项目、收费
标准、计价单位和退费规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服务项目名称和内容描述;
(二)收费标准和计价单位(如个体咨询每50分钟、婚
姻家庭咨询每次60至90分钟、团体咨询按人次、测评按项
目);
(三)不同资质心理咨询人员的收费标准;
(四)团体咨询、远程咨询、心理测量等专项服务的收费
标准;
(五)预约、改期、取消和缺席的收费规则;
(六)退费规则和退费流程;
(七)价格投诉电话和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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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示位置包括服务场所收费公示栏、预约登记处和
官方网站、官方服务号。公示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七条之一价格公示由行政前台负责日常维护,执行事务
合伙人每月核对一次公示内容与实际收费是否一致。公示牌破
损、信息模糊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换。线上公示信息与
线下公示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之二远程心理咨询收费按照公示标准执行,不得因
服务方式不同而在未公示的情况下另行加价。远程咨询产生的
网络平台费用由本中心承担,不得转嫁给来访者。
第八条建立专业关系前,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向来访者清楚
解释全部收费安排。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当提前公示并告知已
建立专业关系的来访者,与来访者协商一致后方可适用新标
准;已建立服务关系的来访者在原合同期内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四章收费项目与支付方式
第九条本中心服务收费按照公示标准执行。收费项目与计
价单位包括:
(一)个体心理咨询:每次50分钟,按公示标准收取;
(二)婚姻家庭、伴侣咨询:每次60至90分钟,按公示
标准收取;
(三)团体心理咨询:按人次每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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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心理测量与评估:按测评项目收取;
(五)远程心理咨询:与线下服务同标准或者按公示远程
标准收取;
(六)培训、讲座等其他服务:按公示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收取。
第十条来访者可以选择一次一付或者预缴套餐费用。预缴
套餐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中载明服务次数、总金额和退费规则,
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来访者依法退费的权利。
第十一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不得设立账外
账。所有费用应当通过本中心指定账户或者收费系统收取。本
中心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绩溪路支行,银行
账号为178195027431,开票联系邮箱为ansooth@163.com。
第十二条本中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服务,不得收取
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价外加价。
第十二条之一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程序如下:
(一)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人员资质、市场行情和成本
测算拟订收费标准方案;
(二)报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
(三)批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四)对已建立服务关系的来访者,按本制度第八条实行
协商过渡,不得单方强制适用新标准。
第十二条之二预缴套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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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餐金额、次数、有效期和退费规则在知情同意书
中逐项载明;
(二)套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__个月,不得设置过长有
效期变相限制退费;
(三)来访者申请退套餐的,按本制度第十七条办理,不
得设置不合理违约金;
(四)财务对预收款项单独记账,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之三受单位、学校、司法机关、保险公司等第三
方委托提供服务的,收费按委托合同约定执行,并在服务开始
前向各方澄清费用承担方和信息用途。本中心不得向第三方或
者来访者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章预约、改期与缺席规则
第十三条来访者应当按照预约时间接受服务。因故需要改
期或者取消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中心。
第十四条改期和取消的规则如下:
(一)提前二十四小时以上取消或者改期的,不收取费
用;
(二)提前十二小时以上、不足二十四小时取消或者改期
的,按照本次服务费用的__%收取;
(三)不足十二小时取消或者未到场的,按照本次服务费
用的全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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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心理咨询人员原因导致取消或者改期的,不向来访
者收取费用,并优先安排替代时间。
第十五条来访者迟到的,咨询时间不延长,按原定时间结
束,费用照常收取。迟到超过十五分钟且无法保证完整咨询时
间的,心理咨询人员可以决定取消本次咨询,费用按照缺席处
理。
第十六条上述改期、取消和缺席规则应当在首次服务前书
面告知来访者,并在知情同意书中载明。
第六章退费规则
第十七条来访者预缴费用后,未消费部分可以申请退费。
退费按照下列规则办理:
(一)因来访者个人原因申请退费的,扣除已消费部分
后,剩余费用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因本中心原因(如心理咨询人员离职、停业等)导
致服务无法继续的,未消费费用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
还;
(三)因发现来访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经评估不适宜继
续提供心理咨询而中止服务的,未消费预缴费用在三个工作日
内无息全额退还;
(四)因心理咨询人员违反伦理守则被暂停执业或者解除
聘用的,未消费费用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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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退费应当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来访者申请退费
的,应当提交书面退费申请和缴费凭证。本中心在收到完整退
费申请后,按照规定时限办理。
第十八条之一退费时已开具票据的,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
定办理红冲或者退票手续,不得只退款不处理票据。退款到账
后,财务人员应当将退款凭证与退费申请一并归档。
第十九条已消费的单次服务费用不予退还。但来访者有合
理证据证明服务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经本中心核实后可以酌
情处理。
第十九条之一退费办理流程如下:
(一)来访者向行政前台或者财务人员提交书面退费申请
及缴费凭证;
(二)财务人员核对已消费次数和剩余金额;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批;
(四)财务人员通过原支付渠道在规定时限内退款;
(五)退费记录归档,按月汇总报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九条之二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收费和退费安排应
当告知监护人并取得其同意;因疑似精神障碍中止服务退费
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三项办理。
第七章禁止行为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本中心和心理咨询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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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
(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来访者接
受服务;
(四)诱导来访者购买超出其实际需要的服务或者套餐;
(五)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退费限制;
(六)作出疗效保证或者以效果承诺诱导消费;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行
为。
第二十条之一本中心和心理咨询人员不得收取或者支付介
绍费、回扣。转介来访者不得以此为由收取或者支付任何报
酬,不得将来访者转为个人私下接诊牟利。
第二十一条来访者对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本中心投诉,
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本
中心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财务人员应当每月进行收费对账,核对
收费系统、银行到账和票据开具情况,形成对账记录。发现账
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之一本中心在服务场所和官方平台公示价格/服
务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价格投诉邮箱为ansoothyjjy@163.com
(主任办公室);开票及综合邮箱仍为ansooth@163.com。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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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服务投诉渠道与伦理投诉举报渠道(ansoothtsjb@163.com)
分别公示,不得混淆。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按照规定向缴费人开具合法票据,开票
信息使用本中心银行账户和开票邮箱,不得虚开、多开或者不
开具票据。
第二十三条之一财务对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费系统记录、银行到账记录和票据开具记录三者
一致;
(二)每周核对一次预收款项余额和已消费次数;
(三)每月编制收费退费汇总表,报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对账记录、银行回单和票据存根按月装订归档;
(五)发现长短款的,当日查明原因并报告。
第二十三条之二票据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票据由财务专人保管,领用登记;
(二)开具票据的项目、金额与实际收费一致;
(三)作废票据全套留存,不得撕毁;
(四)电子发票通过开票邮箱ansooth@163.com开具;
(五)票据存根和开票记录按会计档案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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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价格公示和收费管
理的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违规收费行为的,
应当及时纠正并退还多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之一检查应当形成书面记录,载明检查时间、
发现问题、整改要求和整改结果,纳入年度报告。对重复发生
的问题,应当修订制度或者加强培训,防止再次发生,持续改
进。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和合伙人会议报
告内容。
第八章之一价格违法责任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之一本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警告、暂停执业、解除聘
用或者合作关系等处理;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一)未明码标价或者价外加价的;
(二)私自收费、账外收款的;
(三)诱导过度消费、以效果承诺诱骗消费的;
(四)违反退费规定,拖延或者拒绝退费的;
(五)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第二十五条之二价格投诉处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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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前台登记投诉,三个工作日内转交执行事务合
伙人;
(二)财务人员配合核实收费和退费记录;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收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来
访者;
(四)核实存在多收费用的,立即退还;
(五)投诉处理记录归档。
第二十五条之三本中心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来访者依法
退费、投诉和诉讼的权利。格式条款应当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
义务;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致使来访者没有注意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条款的,来访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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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制定、发布与修订记录
版本制定/修订日期制定/修订内容摘
要
批准人备注
第一版二〇二六年九月
二十二日
首次制定发布杨振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