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伴侣与团体心理咨询服务规范》
《婚姻家庭伴侣与团体心理咨询服务规范》.pdf · application/pdf
下载 · 全部文件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1
页共
13
页
文件编号:安述心理〔
2026
〕
12
号
婚姻家庭伴侣与团体心理咨询服务规范
(第一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2
页共
13
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本中心”)婚姻家庭咨询、伴侣咨询和团体心理咨询服
务,保障各位参与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与自主决定权,维护专
业关系的中立与安全,根据《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
询专业伦理守则》(以下简称《伦理守则》)第八十五条至第
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与监护的规定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中心开展的下列服务:(一)同时
为两名以上具有配偶、伴侣、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密家庭关系的
人员提供的婚姻家庭咨询、伴侣咨询;(二)由两名以上成员
组成、在带领者组织下围绕共同心理成长或议题开展的团体心
理咨询;(三)由上述服务衍生的角色转换、转介、保密例外
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开展婚姻家庭、伴侣及团体咨询,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一)以来访者福祉为首要目的,不偏袒任何一方;
(二)尊重每位参与者的人格尊严和自主决定权,不以咨询师
个人价值观代替参与者作决定;(三)依法保护隐私,严格执
行本规范关于保密及其例外的特别规定;(四)坚持专业边
界,不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不作效果保证。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3
页共
13
页
第四条本中心不属于医疗机构。婚姻家庭、伴侣及团体咨
询均属于心理咨询服务,不包含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咨询
中发现参与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或处于急性发作期的,应当依
照《伦理守则》第三条及本中心转介转诊制度处理。
第二章服务准入与个案评估
第五条承接婚姻家庭、伴侣咨询前,咨询师应当完成初步
评估,判断本个案是否适宜以婚姻家庭、伴侣形式开展咨询。
下列情形通常适宜开展:(一)关系冲突、沟通困难、角色调
整等发展性或适应性议题;(二)双方或各方均有改善关系的
意愿;(三)各方能够在同一会谈空间内基本理性对话;
(四)议题未涉及急性精神障碍、严重暴力或现实危险。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宜直接开展婚姻家庭、伴侣咨询,应当
先行评估或调整服务形式:(一)一方存在自杀、自伤或伤害
他人的现实危险;(二)存在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安
全尚未得到保障;(三)一方存在明显精神障碍急性发作症
状;(四)一方明确拒绝参与或被强迫参加;(五)双方存在
严重的法律纠纷、证据博弈,试图利用咨询为诉讼取证;
(六)其他经评估不适宜共同咨询的情形。
第七条存在前条不宜情形的,咨询师应当优先保障安全与
生命,必要时转为个体咨询、启动危机处置或强制报告程序,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4
页共
13
页
并在评估记录中说明理由。评估结论应当书面记录,归入个案
档案。
第八条团体咨询的带领者应当具备团体咨询的系统训练和
带领经验,在自身胜任力范围内承接团体。不具备团体带领资
质或经验的,不得独立带领团体,应当在督导下参与或转介。
第三章角色澄清流程
第九条婚姻家庭、伴侣咨询首次会谈,咨询师应当与全体
参与者共同完成角色澄清,并逐项确认:(一)各位参与者的
身份及其相互关系;(二)咨询师与每一位参与者之间均为专
业咨询关系,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三)本次咨询拟服务的
目标和议题范围;(四)咨询设置、保密及其例外、费用安
排;(五)可能出现的角色冲突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第十条当参与者可能要求咨询师履行相互冲突的角色——
例如在离婚、抚养、财产分割等法律程序中为某一方提供有利
证词、出具倾向性书面意见——时,咨询师应当事先澄清:咨
询师在婚姻家庭咨询中保持中立,不为任何一方作证、不出具
法律倾向性意见。存在角色冲突且无法化解的,应当调整服务
形式或退出该角色,并向相关人员说明。
第十一条角色澄清内容应当记入首次会谈记录,并在知情
同意书中由全体参与者签字确认。后续参与者范围、服务目标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角色澄清。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5
页共
13
页
第四章各方知情同意
第十二条开展婚姻家庭、伴侣咨询,咨询师应当向每一位
参与者分别说明下列事项,并取得各方知情同意:(一)咨询
的性质、目标、过程、方法、局限与风险;(二)保密原则及
其例外;(三)费用安排、计费方式与各方分担或承担方式;
(四)咨询目标与预期获益;(五)录音录像、第三方观察、
督导及案例使用的范围与限制。
第十三条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者允许督导师、
实习人员等第三方观察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参与者的书面同
意;任何一方不同意的,不得对该次咨询录音录像或引入第三
方观察,也不得因此拒绝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参与者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
监护的规定,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
意,同时以与其理解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告知本人,尊重本人意
愿和隐私。
第十五条各方知情同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本中心婚
姻家庭、伴侣咨询专用知情同意书,由全体参与者签署后归
档。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告知并取得同意。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6
页共
13
页
第五章婚姻家庭咨询保密规则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婚姻家庭咨询中,保密规则具有特殊性:咨询师
在某一次单独与某位参与者会谈(个体访谈)中获悉的、该参
与者明确表示不愿向其他成员披露的信息,未经该参与者书面
许可,咨询师不得将其单独披露的信息告诉其他成员。
第十七条前条保密义务存在法定例外:当出现《伦理守
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参与者存在可合理预见的自杀
自伤、伤害他人的现实危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
法侵害,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
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情
形——时,咨询师应当依照《伦理守则》第三十四条处理,采
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信息披露措施。
第十八条咨询师在决定是否突破第十六条的单独保密时,
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披露保护目的所必需的信息,并尽
可能事先告知该参与者突破保密的理由。突破保密的决定、理
由、披露对象和内容应当完整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婚姻家庭咨询开始前,咨询师应当在全体参与者
在场时说明上述保密规则,使各方知悉“单独谈话内容在何种条
件下会被保密、在何种法定例外下会被披露”,避免事后误解。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7
页共
13
页
第六章团体咨询保密规则
第二十条开展团体心理咨询,应当在团体组建时即向全体
成员确立保密规则,并在每次团体活动开始或结束时持续重
申,明确团体带领者和全体成员各自的保密责任,约定团体活
动中披露的个人信息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咨询师应当向成员如实说明:团体保密不同于
个体咨询,带领者受专业伦理和法律约束对咨询内容保密,但
带领者不能保证其他成员完全守约。成员在团体中披露的信息
存在被其他成员带离团体的风险,成员应当自行决定披露的深
度。
第二十二条为降低泄密风险,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
团体开始前全体成员签署团体保密承诺书;(二)约定不得在
团体外向他人透露可识别某成员身份的信息;(三)约定不得
录音、录像、拍照,未经带领者和全体成员同意不得带外人旁
听;(四)带领者对团体内容按专业保密要求记录和保管;
(五)发现成员违反保密承诺的,及时干预、记录,情节严重
的按团体规则处理或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全体成员应当在团体开始前签署团体保密承诺
书,明确违反保密承诺可能产生的后果。成员为未成年人的,
应当同时取得监护人书面同意。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8
页共
13
页
第七章双重角色管理与角色转换
第二十四条同一名心理咨询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某一
家庭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和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个体咨询师。确
因客观原因难以避免的,应当评估其对中立性和来访者福祉的
影响,采取知情同意、书面记录、寻求督导等预防措施,并在
记录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与该家庭某成员的个体咨询师沟通时,未经全
体相关成员同意,不得向对方透露其他成员在婚姻家庭咨询中
披露的信息;同样,未经同意,也不得将个体咨询师提供的信
息透露给其他成员。
第二十六条服务过程中发生由个体咨询转为婚姻家庭咨
询、由咨询师转为研究者等角色转换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人
员的知情同意,充分讨论角色转换在经济、法律、个人和专业
关系方面可能产生的后果,重新签署知情同意书或服务协议
后,方可开展新角色下的工作。
第八章中立立场与自主决定
第二十七条咨询师应当尊重家庭成员对同居、结婚、离
婚、分居、和解、子女抚养与探望等事项的自主决定权,帮助
其理解决定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不是替其作出选择。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9
页共
13
页
第二十八条咨询师在婚姻家庭、伴侣咨询中应当保持中
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代替家庭成员作出关系决定,不
得将个人价值观、道德判断或宗教信仰强加于参与者。
第二十九条遇到价值冲突难以妥善处理时,咨询师应当寻
求专业督导;经评估确不适宜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本中
心转介转诊制度妥善转介,不得在无计划、无合理说明的情况
下单方终止。
第九章家庭暴力发现与处置
第三十条婚姻家庭咨询中发现家庭成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
家庭暴力的,应当把保障受害人安全放在首位,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伦理守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四条、第九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未成年人遭
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家庭暴力、学生欺
凌等不法侵害或面临危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不得瞒
报、迟报、漏报。
第三十二条咨询师不得以维护家庭完整为由劝阻受害人报
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得向施暴一方泄露受害人的信息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10
页共
13
页
和行踪。对受害人的求助,应当及时提供安全指导、报警指
引、转介和社会资源对接等支持。
第三十三条家暴情形的发现、评估、报案、告知和后续跟
进全过程应当完整书面记录,并依照本中心强制报告工作制度
归档。涉及未成年人的,同时适用本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与强制
报告相关规定。
第十章团体组建、过程管理与结束跟进
第三十四条团体组建前,带领者应当完成团体成员筛选与
入组评估,确认成员的问题性质、预期目标与团体主题相适
宜,评估团体成员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妨碍团体开展的冲突或风
险。不适宜入组的,应当向其说明并提供个体咨询或其他适宜
安排。
第三十五条带领者应当在团体开始前向全体成员说明团体
目标、次数、时长、频次、费用、保密规则、成员权利义务、
退出机制和带领者职责,并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第三十六条团体过程中,带领者应当维护团体秩序和心理
安全,关注成员的情绪反应,及时处理团体内的冲突和越界行
为;发现成员出现自杀自伤等危机信号的,立即启动危机处置
流程,不受团体进程限制。
第三十七条团体结束前应当安排结束性会谈,帮助成员整
合团体经验、处理分离情绪、明确后续支持渠道。团体结束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11
页共
13
页
后,带领者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简短的跟进联系,但应当保持专
业边界,不得借团体结束诱导成员另行付费接受服务。
第三十八条团体咨询的报名、筛选、知情同意、每次记
录、结束与跟进材料应当归入团体咨询档案,成员个人信息按
敏感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管理。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违规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中心伦理工作组对婚姻家庭、伴侣及团体咨
询的知情同意、保密规则执行、角色澄清和家暴处置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通过个案督导、抽查档案、满意度回访等方式发现
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条咨询师违反本规范,未履行角色澄清、未取得全
体知情同意、违反保密规则、偏袒一方、代替作决定、发现家
暴不报案或向施暴方泄露信息的,由本中心视情节给予提醒谈
话、警告、暂停执业、暂停或取消婚姻家庭团体咨询资格、解
除聘用或合作关系等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12
页共
13
页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本中心伦理工作组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本规范与法律、法规、行业伦理规范不一致的,以法
律、法规、行业伦理规范为准。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13
页共
13
页
附:制定、发布与修订记录
版本制定/修订日期制定/修订内容摘
要
批准人备注
第一版
二〇二六年九月
二十二日
首次制定发布杨振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