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伴侣与团体心理咨询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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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1 页共 13 页 文件编号:安述心理〔 2026 〕 12 号 婚姻家庭伴侣与团体心理咨询服务规范 (第一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2 页共 13 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本中心”)婚姻家庭咨询、伴侣咨询和团体心理咨询服 务,保障各位参与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与自主决定权,维护专 业关系的中立与安全,根据《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 询专业伦理守则》(以下简称《伦理守则》)第八十五条至第 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与监护的规定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中心开展的下列服务:(一)同时 为两名以上具有配偶、伴侣、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密家庭关系的 人员提供的婚姻家庭咨询、伴侣咨询;(二)由两名以上成员 组成、在带领者组织下围绕共同心理成长或议题开展的团体心 理咨询;(三)由上述服务衍生的角色转换、转介、保密例外 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开展婚姻家庭、伴侣及团体咨询,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一)以来访者福祉为首要目的,不偏袒任何一方; (二)尊重每位参与者的人格尊严和自主决定权,不以咨询师 个人价值观代替参与者作决定;(三)依法保护隐私,严格执 行本规范关于保密及其例外的特别规定;(四)坚持专业边 界,不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不作效果保证。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3 页共 13 页 第四条本中心不属于医疗机构。婚姻家庭、伴侣及团体咨 询均属于心理咨询服务,不包含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咨询 中发现参与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或处于急性发作期的,应当依 照《伦理守则》第三条及本中心转介转诊制度处理。 第二章服务准入与个案评估 第五条承接婚姻家庭、伴侣咨询前,咨询师应当完成初步 评估,判断本个案是否适宜以婚姻家庭、伴侣形式开展咨询。 下列情形通常适宜开展:(一)关系冲突、沟通困难、角色调 整等发展性或适应性议题;(二)双方或各方均有改善关系的 意愿;(三)各方能够在同一会谈空间内基本理性对话; (四)议题未涉及急性精神障碍、严重暴力或现实危险。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宜直接开展婚姻家庭、伴侣咨询,应当 先行评估或调整服务形式:(一)一方存在自杀、自伤或伤害 他人的现实危险;(二)存在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安 全尚未得到保障;(三)一方存在明显精神障碍急性发作症 状;(四)一方明确拒绝参与或被强迫参加;(五)双方存在 严重的法律纠纷、证据博弈,试图利用咨询为诉讼取证; (六)其他经评估不适宜共同咨询的情形。 第七条存在前条不宜情形的,咨询师应当优先保障安全与 生命,必要时转为个体咨询、启动危机处置或强制报告程序,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4 页共 13 页 并在评估记录中说明理由。评估结论应当书面记录,归入个案 档案。 第八条团体咨询的带领者应当具备团体咨询的系统训练和 带领经验,在自身胜任力范围内承接团体。不具备团体带领资 质或经验的,不得独立带领团体,应当在督导下参与或转介。 第三章角色澄清流程 第九条婚姻家庭、伴侣咨询首次会谈,咨询师应当与全体 参与者共同完成角色澄清,并逐项确认:(一)各位参与者的 身份及其相互关系;(二)咨询师与每一位参与者之间均为专 业咨询关系,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三)本次咨询拟服务的 目标和议题范围;(四)咨询设置、保密及其例外、费用安 排;(五)可能出现的角色冲突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第十条当参与者可能要求咨询师履行相互冲突的角色—— 例如在离婚、抚养、财产分割等法律程序中为某一方提供有利 证词、出具倾向性书面意见——时,咨询师应当事先澄清:咨 询师在婚姻家庭咨询中保持中立,不为任何一方作证、不出具 法律倾向性意见。存在角色冲突且无法化解的,应当调整服务 形式或退出该角色,并向相关人员说明。 第十一条角色澄清内容应当记入首次会谈记录,并在知情 同意书中由全体参与者签字确认。后续参与者范围、服务目标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角色澄清。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5 页共 13 页 第四章各方知情同意 第十二条开展婚姻家庭、伴侣咨询,咨询师应当向每一位 参与者分别说明下列事项,并取得各方知情同意:(一)咨询 的性质、目标、过程、方法、局限与风险;(二)保密原则及 其例外;(三)费用安排、计费方式与各方分担或承担方式; (四)咨询目标与预期获益;(五)录音录像、第三方观察、 督导及案例使用的范围与限制。 第十三条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者允许督导师、 实习人员等第三方观察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参与者的书面同 意;任何一方不同意的,不得对该次咨询录音录像或引入第三 方观察,也不得因此拒绝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参与者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 监护的规定,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 意,同时以与其理解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告知本人,尊重本人意 愿和隐私。 第十五条各方知情同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本中心婚 姻家庭、伴侣咨询专用知情同意书,由全体参与者签署后归 档。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告知并取得同意。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6 页共 13 页 第五章婚姻家庭咨询保密规则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婚姻家庭咨询中,保密规则具有特殊性:咨询师 在某一次单独与某位参与者会谈(个体访谈)中获悉的、该参 与者明确表示不愿向其他成员披露的信息,未经该参与者书面 许可,咨询师不得将其单独披露的信息告诉其他成员。 第十七条前条保密义务存在法定例外:当出现《伦理守 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参与者存在可合理预见的自杀 自伤、伤害他人的现实危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 法侵害,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 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情 形——时,咨询师应当依照《伦理守则》第三十四条处理,采 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信息披露措施。 第十八条咨询师在决定是否突破第十六条的单独保密时, 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披露保护目的所必需的信息,并尽 可能事先告知该参与者突破保密的理由。突破保密的决定、理 由、披露对象和内容应当完整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婚姻家庭咨询开始前,咨询师应当在全体参与者 在场时说明上述保密规则,使各方知悉“单独谈话内容在何种条 件下会被保密、在何种法定例外下会被披露”,避免事后误解。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7 页共 13 页 第六章团体咨询保密规则 第二十条开展团体心理咨询,应当在团体组建时即向全体 成员确立保密规则,并在每次团体活动开始或结束时持续重 申,明确团体带领者和全体成员各自的保密责任,约定团体活 动中披露的个人信息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咨询师应当向成员如实说明:团体保密不同于 个体咨询,带领者受专业伦理和法律约束对咨询内容保密,但 带领者不能保证其他成员完全守约。成员在团体中披露的信息 存在被其他成员带离团体的风险,成员应当自行决定披露的深 度。 第二十二条为降低泄密风险,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 团体开始前全体成员签署团体保密承诺书;(二)约定不得在 团体外向他人透露可识别某成员身份的信息;(三)约定不得 录音、录像、拍照,未经带领者和全体成员同意不得带外人旁 听;(四)带领者对团体内容按专业保密要求记录和保管; (五)发现成员违反保密承诺的,及时干预、记录,情节严重 的按团体规则处理或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全体成员应当在团体开始前签署团体保密承诺 书,明确违反保密承诺可能产生的后果。成员为未成年人的, 应当同时取得监护人书面同意。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8 页共 13 页 第七章双重角色管理与角色转换 第二十四条同一名心理咨询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某一 家庭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和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个体咨询师。确 因客观原因难以避免的,应当评估其对中立性和来访者福祉的 影响,采取知情同意、书面记录、寻求督导等预防措施,并在 记录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与该家庭某成员的个体咨询师沟通时,未经全 体相关成员同意,不得向对方透露其他成员在婚姻家庭咨询中 披露的信息;同样,未经同意,也不得将个体咨询师提供的信 息透露给其他成员。 第二十六条服务过程中发生由个体咨询转为婚姻家庭咨 询、由咨询师转为研究者等角色转换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人 员的知情同意,充分讨论角色转换在经济、法律、个人和专业 关系方面可能产生的后果,重新签署知情同意书或服务协议 后,方可开展新角色下的工作。 第八章中立立场与自主决定 第二十七条咨询师应当尊重家庭成员对同居、结婚、离 婚、分居、和解、子女抚养与探望等事项的自主决定权,帮助 其理解决定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不是替其作出选择。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9 页共 13 页 第二十八条咨询师在婚姻家庭、伴侣咨询中应当保持中 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代替家庭成员作出关系决定,不 得将个人价值观、道德判断或宗教信仰强加于参与者。 第二十九条遇到价值冲突难以妥善处理时,咨询师应当寻 求专业督导;经评估确不适宜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本中 心转介转诊制度妥善转介,不得在无计划、无合理说明的情况 下单方终止。 第九章家庭暴力发现与处置 第三十条婚姻家庭咨询中发现家庭成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 家庭暴力的,应当把保障受害人安全放在首位,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伦理守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四条、第九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未成年人遭 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家庭暴力、学生欺 凌等不法侵害或面临危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不得瞒 报、迟报、漏报。 第三十二条咨询师不得以维护家庭完整为由劝阻受害人报 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得向施暴一方泄露受害人的信息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10 页共 13 页 和行踪。对受害人的求助,应当及时提供安全指导、报警指 引、转介和社会资源对接等支持。 第三十三条家暴情形的发现、评估、报案、告知和后续跟 进全过程应当完整书面记录,并依照本中心强制报告工作制度 归档。涉及未成年人的,同时适用本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与强制 报告相关规定。 第十章团体组建、过程管理与结束跟进 第三十四条团体组建前,带领者应当完成团体成员筛选与 入组评估,确认成员的问题性质、预期目标与团体主题相适 宜,评估团体成员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妨碍团体开展的冲突或风 险。不适宜入组的,应当向其说明并提供个体咨询或其他适宜 安排。 第三十五条带领者应当在团体开始前向全体成员说明团体 目标、次数、时长、频次、费用、保密规则、成员权利义务、 退出机制和带领者职责,并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第三十六条团体过程中,带领者应当维护团体秩序和心理 安全,关注成员的情绪反应,及时处理团体内的冲突和越界行 为;发现成员出现自杀自伤等危机信号的,立即启动危机处置 流程,不受团体进程限制。 第三十七条团体结束前应当安排结束性会谈,帮助成员整 合团体经验、处理分离情绪、明确后续支持渠道。团体结束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11 页共 13 页 后,带领者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简短的跟进联系,但应当保持专 业边界,不得借团体结束诱导成员另行付费接受服务。 第三十八条团体咨询的报名、筛选、知情同意、每次记 录、结束与跟进材料应当归入团体咨询档案,成员个人信息按 敏感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管理。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违规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中心伦理工作组对婚姻家庭、伴侣及团体咨 询的知情同意、保密规则执行、角色澄清和家暴处置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通过个案督导、抽查档案、满意度回访等方式发现 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条咨询师违反本规范,未履行角色澄清、未取得全 体知情同意、违反保密规则、偏袒一方、代替作决定、发现家 暴不报案或向施暴方泄露信息的,由本中心视情节给予提醒谈 话、警告、暂停执业、暂停或取消婚姻家庭团体咨询资格、解 除聘用或合作关系等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12 页共 13 页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本中心伦理工作组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本规范与法律、法规、行业伦理规范不一致的,以法 律、法规、行业伦理规范为准。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2号第一版第 13 页共 13 页 附:制定、发布与修订记录 版本制定/修订日期制定/修订内容摘 要 批准人备注 第一版 二〇二六年九月 二十二日 首次制定发布杨振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