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测量与评估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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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0号第一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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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安述心理〔
2026
〕
10
号
心理测量与评估管理规范
(第一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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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本中心”)心理测量与评估工作,保障测评的科学性、
规范性和伦理合规性,根据《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
询专业伦理守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及相
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中心在心理咨询过程中使用问卷、
量表、访谈提纲等工具开展心理测量与评估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心理测量与评估是心理咨询的辅助组成部分,其目
的在于促进来访者福祉。不得滥用测量、评估手段牟利,不得
将测评作为招揽、筛选或者标签化来访者的工具。
第三条之一测评应当以来访者福祉为目的,与咨询需要相
适应。不得在未说明目的和用途的情况下强制测评,不得以测
评替代咨询。
第三条之二测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与咨询服务分项列
示。
第三条之三来访者对测评结果有疑问的,测评人员应当耐
心解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心理测量与评估工作实行下列职责分工: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批测评工具引进和测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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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伦理工作组:审查测评工具使用的伦理合规性;
(三)测评人员:在资质范围内实施测评和解释结果;
(四)专人保管:负责测验材料的保管和领用登记。
第四条之一本中心不安排未接受相应工具培训的人员独立
施测和解释结果。
第三章测量人员资质
第五条心理咨询人员仅在接受相关测量工具的系统培训,
对特定测量和评估方法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实
施该项测量或者评估。
第六条测量人员应当熟悉所用工具的理论基础、施测方
法、计分规则和结果解释规范。对于不熟悉的测量工具,不得
擅自施测和解释。
第四章工具选用
第七条选用问卷、量表、访谈提纲等工具时,应当考察下
列因素:
(一)工具的信度和效度是否满足要求;
(二)常模是否适用于中国人群和来访者所在年龄段;
(三)文化适应性是否充分;
(四)工具与来访者的年龄、需求是否匹配;
(五)工具的版权是否合法取得使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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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应当优先选用经过国内标准化验证的工具。使用缺
乏可靠信度、效度数据或者中国常模的工具时,应当在结果解
释中说明测验结果的说服力和局限性。
第八条之一选用工具应当与来访者问题类型和咨询目标匹
配,不得为收费而堆砌测评项目。
第九条不得使用未经科学验证的所谓测评、测试从事商业
活动。不得使用网络上来源不明的测评工具向来访者收费提供
测评服务。
第九条之一引进新的测评工具,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审
批,核查其版权授权、信效度资料和适用人群,方可投入使
用。未经审批的工具不得用于收费测评。
第九条之二本中心建立测评工具清单,载明工具名称、用
途、适用人群、版本、授权情况和保管人,定期更新。
第十条编制、修订或者引进测量工具,应当遵循心理测量
学科学程序,完成标准化以及信度、效度检验,建立适用常
模,提供完整的使用说明和适用范围。
第五章施测与结果解释
第十一条施测前应当向来访者说明测量的目的、内容、方
式、结果用途和保密原则,取得来访者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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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之一为未成年人施测的,应当向其监护人说明并
取得同意。施测过程中根据未成年人年龄和理解能力给予适当
说明。
第十二条施测过程应当按照标准化程序进行,保持安静、
不受干扰的环境,不得随意指导或者诱导来访者作答。
第十二条之一施测前应当准备好测验材料,熟悉指导语和
计时要求。施测过程中应当按照标准指导语宣读,不得随意解
释或提示。需要计时的测验应当准确计时。
第十二条之二施测过程应当记录被试状态、配合程度和异
常情况,作为结果解释的参考。
第十二条之三施测环境应当安静、光线充足、桌椅舒适,
无关人员不得在场。纸笔测验应当避免来访者看到他人作答。
第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来访者了解测量评估目
的、过程、结果及结论依据的权利。在测量或者评估后给予准
确、客观、通俗易懂的解释,帮助其正确理解结果,避免误解
和标签化。
第十三条之一解释结果时应当使用来访者能理解的语言,
避免使用未经解释的专业术语。不得将来访者贴标签,不得用
负面标签描述来访者。
第十四条结果解释应当结合来访者的个人背景、文化环境
和咨询关系综合进行,不得仅凭测量分数作出绝对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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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之一测评完成后应当出具书面测评报告,内容包
括测评目的、工具、实施时间、结果、解释和建议。报告应当
客观、谨慎,避免标签化表述。
第十四条之二测评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评人员签
署。报告仅用于心理咨询辅助参考,不得作为司法鉴定、录
用、升学等决定性依据。
第十四条之三测评报告交付来访者或其监护人时,应当说
明报告的性质、用途和局限,避免其过度依赖或滥用。
第六章测评保密与材料管理
第十五条心理测评内容和结果属于专业保密信息,应当严
格保密。未经来访者授权,不得向无关人员或者机构泄露测评
内容和结果。
第十六条测评结果应当存入来访者个人档案,按照档案管
理制度进行保管。因督导、教学、科研等需要使用测评结果
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取得相应授权。
第十六条之一向来访者本人提供测评结果解释时,应当确
保其充分理解。来访者要求获取测评报告复印件的,按照档案
查阅复制规则办理。
第十七条本中心有责任维护测验手册、题本、记分规则、
评估协议等专业材料的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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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公开测验内
容。不得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测验项目和答案,防止测验工具
失效和被滥用。
第十八条之一教学培训中使用测验材料的,应当进行匿名
化处理,不得暴露测验的完整题目和评分规则。
第十八条之二测验材料遗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并评估影
响,必要时更换工具版本。
第十九条测验材料由本中心指定专人保管,建立领用登记
制度。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当归还全部测验材料。
第十九条之一测验材料领用应当登记,载明领用人、领用
时间、用途和归还时间。不得将测验材料带离本中心,确需外
带的应当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之二测验材料不得复制、拍照或扫描后外传。电
子测验题库应当加密存储,访问权限限于测评人员。
第七章非司法鉴定声明与异常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本中心心理测量与评估结果仅用于心理咨询辅助
参考,不具有司法鉴定效力。本中心不提供司法鉴定性质的心
理评估意见。
第二十条之一向第三方提供测评结果或说明时,应当明确
告知该结果不构成司法鉴定意见,不得作为法律诉讼中的鉴定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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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因司法、保险、单位委托等事项需要向第三方
提供评估报告、情况说明或者专业意见的,应当采取诚实、客
观的态度,准确陈述工作依据、资料来源、评估方法和结论局
限,不得出具超出专业范围或者缺乏事实依据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之一未经来访者书面授权,不得向司法机关、
单位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测评资料。司法机关依法调取的,按照
档案管理规定程序办理,并记录调取情况。
第二十二条心理测评结果提示来访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
的,应当依照本中心伦理守则第三条的规定,建议其到依法设
立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二条之一建议就诊时应当向来访者说明理由,提供
转介信息,但不得强迫或代替就医决定。
第二十三条测评发现来访者存在自杀自伤、暴力伤人等高
风险信号的,应当立即启动危机处置流程,按照本中心危机干
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之一测评结果与来访者主诉或临床观察不一致
的,应当结合多方面信息综合判断,不得仅凭单一测评结果下
结论。
第二十三条之二测评人员应当向来访者解释测评结果的局
限性,说明测评结果受当下状态、文化背景等多种因素影响,
不宜作为唯一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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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发现测评结果超出心理咨询人员专业判断能力
的,应当及时转介给合适的专业人员或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之一测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测量工具的持续培
训,定期参加测量学继续教育,保证施测和解释的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之二本中心禁止下列滥用测评的行为:以测评
名义诱导消费、将测评结果作为招揽宣传材料、向非专业人员
出售测验内容、在公共平台发布测验题目和答案。
第二十四条之三测评原始数据、作答纸和报告归入来访者
个人档案,按照档案管理制度保管。电子测评数据加密存储。
第二十四条之四测评工作接受伦理工作组监督,发现不规
范使用测评工具或滥用测评的,按照伦理投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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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制定、发布与修订记录
版本制定/修订日期制定/修订内容摘
要
批准人备注
第一版二〇二六年九月
二十二日
首次制定发布杨振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