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测量与评估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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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0号第一版第 1 页共 10 页 文件编号:安述心理〔 2026 〕 10 号 心理测量与评估管理规范 (第一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0号第一版第 2 页共 10 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本中心”)心理测量与评估工作,保障测评的科学性、 规范性和伦理合规性,根据《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 询专业伦理守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及相 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中心在心理咨询过程中使用问卷、 量表、访谈提纲等工具开展心理测量与评估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心理测量与评估是心理咨询的辅助组成部分,其目 的在于促进来访者福祉。不得滥用测量、评估手段牟利,不得 将测评作为招揽、筛选或者标签化来访者的工具。 第三条之一测评应当以来访者福祉为目的,与咨询需要相 适应。不得在未说明目的和用途的情况下强制测评,不得以测 评替代咨询。 第三条之二测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与咨询服务分项列 示。 第三条之三来访者对测评结果有疑问的,测评人员应当耐 心解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心理测量与评估工作实行下列职责分工: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批测评工具引进和测评项目;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0号第一版第 3 页共 10 页 (二)伦理工作组:审查测评工具使用的伦理合规性; (三)测评人员:在资质范围内实施测评和解释结果; (四)专人保管:负责测验材料的保管和领用登记。 第四条之一本中心不安排未接受相应工具培训的人员独立 施测和解释结果。 第三章测量人员资质 第五条心理咨询人员仅在接受相关测量工具的系统培训, 对特定测量和评估方法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实 施该项测量或者评估。 第六条测量人员应当熟悉所用工具的理论基础、施测方 法、计分规则和结果解释规范。对于不熟悉的测量工具,不得 擅自施测和解释。 第四章工具选用 第七条选用问卷、量表、访谈提纲等工具时,应当考察下 列因素: (一)工具的信度和效度是否满足要求; (二)常模是否适用于中国人群和来访者所在年龄段; (三)文化适应性是否充分; (四)工具与来访者的年龄、需求是否匹配; (五)工具的版权是否合法取得使用授权。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0号第一版第 4 页共 10 页 第八条应当优先选用经过国内标准化验证的工具。使用缺 乏可靠信度、效度数据或者中国常模的工具时,应当在结果解 释中说明测验结果的说服力和局限性。 第八条之一选用工具应当与来访者问题类型和咨询目标匹 配,不得为收费而堆砌测评项目。 第九条不得使用未经科学验证的所谓测评、测试从事商业 活动。不得使用网络上来源不明的测评工具向来访者收费提供 测评服务。 第九条之一引进新的测评工具,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审 批,核查其版权授权、信效度资料和适用人群,方可投入使 用。未经审批的工具不得用于收费测评。 第九条之二本中心建立测评工具清单,载明工具名称、用 途、适用人群、版本、授权情况和保管人,定期更新。 第十条编制、修订或者引进测量工具,应当遵循心理测量 学科学程序,完成标准化以及信度、效度检验,建立适用常 模,提供完整的使用说明和适用范围。 第五章施测与结果解释 第十一条施测前应当向来访者说明测量的目的、内容、方 式、结果用途和保密原则,取得来访者知情同意。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0号第一版第 5 页共 10 页 第十一条之一为未成年人施测的,应当向其监护人说明并 取得同意。施测过程中根据未成年人年龄和理解能力给予适当 说明。 第十二条施测过程应当按照标准化程序进行,保持安静、 不受干扰的环境,不得随意指导或者诱导来访者作答。 第十二条之一施测前应当准备好测验材料,熟悉指导语和 计时要求。施测过程中应当按照标准指导语宣读,不得随意解 释或提示。需要计时的测验应当准确计时。 第十二条之二施测过程应当记录被试状态、配合程度和异 常情况,作为结果解释的参考。 第十二条之三施测环境应当安静、光线充足、桌椅舒适, 无关人员不得在场。纸笔测验应当避免来访者看到他人作答。 第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来访者了解测量评估目 的、过程、结果及结论依据的权利。在测量或者评估后给予准 确、客观、通俗易懂的解释,帮助其正确理解结果,避免误解 和标签化。 第十三条之一解释结果时应当使用来访者能理解的语言, 避免使用未经解释的专业术语。不得将来访者贴标签,不得用 负面标签描述来访者。 第十四条结果解释应当结合来访者的个人背景、文化环境 和咨询关系综合进行,不得仅凭测量分数作出绝对化判断。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0号第一版第 6 页共 10 页 第十四条之一测评完成后应当出具书面测评报告,内容包 括测评目的、工具、实施时间、结果、解释和建议。报告应当 客观、谨慎,避免标签化表述。 第十四条之二测评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评人员签 署。报告仅用于心理咨询辅助参考,不得作为司法鉴定、录 用、升学等决定性依据。 第十四条之三测评报告交付来访者或其监护人时,应当说 明报告的性质、用途和局限,避免其过度依赖或滥用。 第六章测评保密与材料管理 第十五条心理测评内容和结果属于专业保密信息,应当严 格保密。未经来访者授权,不得向无关人员或者机构泄露测评 内容和结果。 第十六条测评结果应当存入来访者个人档案,按照档案管 理制度进行保管。因督导、教学、科研等需要使用测评结果 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取得相应授权。 第十六条之一向来访者本人提供测评结果解释时,应当确 保其充分理解。来访者要求获取测评报告复印件的,按照档案 查阅复制规则办理。 第十七条本中心有责任维护测验手册、题本、记分规则、 评估协议等专业材料的完整和安全。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0号第一版第 7 页共 10 页 第十八条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公开测验内 容。不得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测验项目和答案,防止测验工具 失效和被滥用。 第十八条之一教学培训中使用测验材料的,应当进行匿名 化处理,不得暴露测验的完整题目和评分规则。 第十八条之二测验材料遗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并评估影 响,必要时更换工具版本。 第十九条测验材料由本中心指定专人保管,建立领用登记 制度。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当归还全部测验材料。 第十九条之一测验材料领用应当登记,载明领用人、领用 时间、用途和归还时间。不得将测验材料带离本中心,确需外 带的应当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之二测验材料不得复制、拍照或扫描后外传。电 子测验题库应当加密存储,访问权限限于测评人员。 第七章非司法鉴定声明与异常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本中心心理测量与评估结果仅用于心理咨询辅助 参考,不具有司法鉴定效力。本中心不提供司法鉴定性质的心 理评估意见。 第二十条之一向第三方提供测评结果或说明时,应当明确 告知该结果不构成司法鉴定意见,不得作为法律诉讼中的鉴定 依据。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0号第一版第 8 页共 10 页 第二十一条因司法、保险、单位委托等事项需要向第三方 提供评估报告、情况说明或者专业意见的,应当采取诚实、客 观的态度,准确陈述工作依据、资料来源、评估方法和结论局 限,不得出具超出专业范围或者缺乏事实依据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之一未经来访者书面授权,不得向司法机关、 单位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测评资料。司法机关依法调取的,按照 档案管理规定程序办理,并记录调取情况。 第二十二条心理测评结果提示来访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 的,应当依照本中心伦理守则第三条的规定,建议其到依法设 立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二条之一建议就诊时应当向来访者说明理由,提供 转介信息,但不得强迫或代替就医决定。 第二十三条测评发现来访者存在自杀自伤、暴力伤人等高 风险信号的,应当立即启动危机处置流程,按照本中心危机干 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之一测评结果与来访者主诉或临床观察不一致 的,应当结合多方面信息综合判断,不得仅凭单一测评结果下 结论。 第二十三条之二测评人员应当向来访者解释测评结果的局 限性,说明测评结果受当下状态、文化背景等多种因素影响, 不宜作为唯一决策依据。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0号第一版第 9 页共 10 页 第二十四条发现测评结果超出心理咨询人员专业判断能力 的,应当及时转介给合适的专业人员或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之一测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测量工具的持续培 训,定期参加测量学继续教育,保证施测和解释的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之二本中心禁止下列滥用测评的行为:以测评 名义诱导消费、将测评结果作为招揽宣传材料、向非专业人员 出售测验内容、在公共平台发布测验题目和答案。 第二十四条之三测评原始数据、作答纸和报告归入来访者 个人档案,按照档案管理制度保管。电子测评数据加密存储。 第二十四条之四测评工作接受伦理工作组监督,发现不规 范使用测评工具或滥用测评的,按照伦理投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0号第一版第 10 页共 10 页 附:制定、发布与修订记录 版本制定/修订日期制定/修订内容摘 要 批准人备注 第一版二〇二六年九月 二十二日 首次制定发布杨振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