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管理制度》

《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管理制度》.pdf · application/pdf

下载 · 全部文件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第一版第 1 页共 15 页 文件编号:安述心理〔 2026 〕 4 号 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第一版第 2 页共 15 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本中心”)来访者及其他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益,规范本中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专业伦理守则》第三十八 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在心理咨询、心理测量与评 估、团体咨询、远程咨询、教学培训、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中 处理个人信息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中心是个人信息处理者。本中心名称为安徽省安 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联系方式为 ansooth@163.com、中心服务热线400-987-6800(24小时接 听),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道濉溪路168号 新天地广场办公8-719室。 第四条本中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 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二)目的明确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与心理咨 询服务直接相关;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第一版第 3 页共 15 页 (三)最小必要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 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 (四)公开透明原则,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 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五)质量与安全原则,保证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安 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行下列职责分工: (一)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重大合 规事项;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三)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 统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组织影响评估,响应个人权利请求; (四)信息管理员:负责技术安全措施、访问权限、日志 和备份; (五)心理咨询人员:在执业范围内按最小必要原则处理 个人信息,履行告知同意义务; (六)行政前台:负责个人权利请求的受理登记和转交。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第一版第 4 页共 15 页 第三章处理的合法基础 第六条本中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下列合法基础之 一: (一)取得个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服务合同所必 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 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中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心理咨询服务 目的的最小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所收 集的个人信息用于与原处理目的无关的其他目的。 第七条之一本中心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包括:来访者基本 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咨询记录、测评资料、知情同意书、危 机评估记录、紧急联系人信息及其他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所必 需的信息。不得收集与心理咨询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之二本中心不进行自动化决策。使用信息系统辅助 预约、记录和提醒的,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确需使用的,应当保证决策透明度和结 果公平公正,并提供人工复核渠道。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第一版第 5 页共 15 页 第七条之三本中心对处理的个人信息建立处理活动记录, 载明处理目的、种类、保存期限、受托方和共享方等信息,至 少保存三年。 第四章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八条心理咨询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 用,容易导致自然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 到危害。 第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 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本中心仅在为来访者提供心理咨 询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不得超目的、超范 围处理。 第十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取得个人的单独 同意,并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 益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 定。 第十一条本中心在取得单独同意时,应当将敏感个人信息 处理事项与其他事项区分,由个人单独作出意思表示,不得以 概括授权、捆绑同意等方式取得。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第一版第 6 页共 15 页 第五章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本中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 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下列事项: (一)本中心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 (三)保存期限; (四)个人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五)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 响;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告知应当在首次服务前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在知 情同意书中载明。服务目的、方式、个人信息种类等发生变更 的,应当重新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同意。个人不同意变更后处 理方式的,本中心不得因此拒绝提供原有服务。 第十三条之一告知应当包含保存期限的合理说明,原则上 按照本中心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保存期限届满或者处理目的已 实现的,本中心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保存期限更长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第一版第 7 页共 15 页 第六章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特别规则 第十四条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取 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 规则。 第十五条处理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同 时尊重未成年人本人意愿,并依法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本中心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未成 年人个人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处理范围限于实现未成年人 保护目的的最小必要。 第十六条之一本中心制定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处理专门规则,明确处理目的、方式、种类、保存期限、监护 人同意取得方式和未成年人权利行使途径。该专门规则在服务 场所和官方平台公示。 第七章委托处理、共享与公开 第十七条本中心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受托人 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 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第一版第 8 页共 15 页 活动进行监督。远程视频平台、外部督导、EAP委托方等受托 处理的,应当签署委托处理协议。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 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 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本中心 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第十八条之一本中心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 督,定期评估其安全保护能力和履约情况。发现受托人违反约 定或者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要求其整改或者终止委托。 第十八条之二具体委托场景包括:远程视频咨询平台服务 商提供音视频传输和存储、外部督导师查阅去标识化个案资 料、EAP委托方按合同约定使用服务记录、云存储和信息系统 服务商提供技术服务。上述场景均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个人 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九条本中心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 式和个人信息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第二十条本中心原则上不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确需公开 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并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第一版第 9 页共 15 页 第八章个人权利响应 第二十一条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决定、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处理其个人信息; (二)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 (三)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更 正、补充; (四)符合法定情形的,有权请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五)请求解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六)撤回同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个人行使上述权利的,可以向本中心提出书面 请求。本中心应当在收到请求后_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 中心拒绝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之一个人权利请求的响应流程如下: (一)行政前台登记请求,核验请求人身份; (二)转交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办理; (三)涉及咨询档案的,会同档案管理员和相关心理咨询 人员处理; (四)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请求人; (五)处理过程和结果归档。 第二十二条之二本中心为个人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不 得对个人的合理请求拖延、拒绝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个人请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第一版第 10 页共 15 页 求撤回同意或者删除个人信息的,本中心应当在保存期限和法 定义务允许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拒绝个人查 阅、复制、更正、删除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一)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重大公共利益相关的; (二)涉及他人重大合法权益的; (三)本中心有充分证据证明个人请求系滥用权利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个人撤回同意的,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 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本中心不得对撤回同意的个人 进行歧视性对待。 第九章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个人信息保 护影响评估: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 (三)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 (四)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第一版第 11 页共 15 页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 当、必要; (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 适应。 第二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 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章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本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 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一)制定内部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定期对从业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本中心处理个人信息的系统应当符合网络安全 等级保护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九条之一本中心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包括: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第一版第 12 页共 15 页 (一)个人信息加密存储和传输,敏感个人信息去标识化 处理; (二)按岗位职责分配访问权限,实行最小必要和最小知 悉; (三)操作留痕,访问日志可追溯; (四)定期备份和恢复演练; (五)人员离职即时回收权限; (六)与接触个人信息的辅助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九条之二本中心不得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中传输敏 感个人信息,不得使用个人邮箱、公共即时通讯工具传输咨询 记录和测评资料。 第十一章泄露事件处置 第三十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的,本中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 责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 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本中心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害措 施;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第一版第 13 页共 15 页 (三)个人可以联系的本中心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的部门评估,可以不通知个人;但部门认为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的,本中心应当通知。具体应急程序按照本中心《个人信息泄 露与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三十二条之一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个人信息保护 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执行事务合伙人,组织应急处置,评估影 响范围,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事件处置 完毕后应当形成总结报告,完善防范措施。 第十二章境内存储与跨境提供 第三十三条本中心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 应当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章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包括进行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并取得个人单 独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中心原则上不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远程咨 询涉及境外平台的,应当选择数据境内存储的平台,并签订委 托处理协议。 第三十四条之一本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制度的,应当及时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报告,不得隐瞒、不得拖延,切实防止风险扩大。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第一版第 14 页共 15 页 第十三章培训、审计与违规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培训和 考核,新入职人员应当在岗前培训中学习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中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 计,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技术措施有效性和个人权利响应情 况,形成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之一合规审计可以由本中心自行开展,也可以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 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审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警 告、暂停执业、解除聘用或者合作关系等处理;造成个人信息 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 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第一版第 15 页共 15 页 附:制定、发布与修订记录 版本制定/修订日期制定/修订内容摘 要 批准人备注 第一版二〇二六年九月 二十二日 首次制定发布杨振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