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心理咨询服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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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1号第一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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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安述心理〔
2026
〕
11
号
远程心理咨询服务管理规范
(第一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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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本中心”)远程心理咨询服务,保障服务质量与来访者
安全,根据《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专业伦理守
则》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心理咨询,是指本中心心理咨询人
员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通讯技术,在本中心场所以外为来访
者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三条远程心理咨询是面对面心理咨询的补充形式,不得
替代必要的面对面服务。高风险个案优先安排线下服务。
第三条之一本中心开展远程心理咨询应当以来访者福祉为
首要考虑,不得为扩大业务而诱导不适合远程服务的来访者选
择远程。
第三条之二远程心理咨询的收费、知情同意、保密、记录
等要求与面对面咨询一致,本规范未规定的,适用本中心其他
制度。
第三条之三本规范所称远程心理咨询,不包括单纯的电话
预约、事务性沟通和紧急热线。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远程心理咨询服务实行下列职责分工: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批远程服务项目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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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伦理工作组:审查远程服务伦理合规性;
(三)心理咨询人员:按本规范提供远程服务;
(四)信息管理员:保障远程平台技术安全;
(五)行政前台:负责预约、身份核验协助和紧急联络。
第四条之一远程服务中发生伦理问题或投诉的,按照本中
心伦理投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条之二行政前台负责远程咨询预约安排、提醒和技术
协助,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联系来访者。
第三章适宜性评估
第五条首次远程咨询前,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对来访者进行
远程服务适宜性评估,判断其是否适合远程方式。
第五条之一适宜性评估应当在首次远程咨询前完成,可以
通过电话或问卷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始远程服务。
第五条之二评估内容包括来访者心理状态、环境条件、通
讯能力和危机风险。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合远程心理咨询,应当建
议线下服务:
(一)存在严重自杀自伤风险或暴力伤人风险的;
(二)疑似精神障碍急性发作的;
(三)需要药物治疗或医学处置的;
(四)无安全私密环境或无法保证通讯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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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心理咨询人员判断其他不适合远程服务的情形。
第六条之一远程咨询中需要进行危机干预或紧急处置的,
远程方式存在局限性。咨询人员应当在适宜性评估时向来访者
说明这一局限。
第七条远程咨询过程中发现来访者不再适合远程方式的,
应当及时转为线下服务或转介。
第七条之一适宜性评估应当记录在案,包括评估时间、评
估人员、评估结论和理由。评估结论为不适合远程服务的,应
当在记录中说明建议。
第七条之二适宜性评估应当根据来访者情况动态进行,并
非一次评估终身适用。
第七条之三咨询人员应当在每次远程咨询中持续观察来访
者状态,及时调整服务方式和应对策略。
第四章服务人员能力要求
第八条提供远程心理咨询的人员,除具备本中心心理咨询
人员资质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接受远程心理咨询相关培训,熟悉远程服务特点和
局限;
(二)掌握远程通讯工具使用和技术故障应对;
(三)具备远程危机干预能力,熟悉危机处置流程;
(四)了解远程服务的法律和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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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之一新从事远程咨询的人员应当先在督导下开展远
程服务,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独立执业。
第八条之二远程咨询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远程咨询专项督导
和培训,保持专业能力。
第八条之三远程咨询人员应当熟悉本中心危机干预流程和
转介资源,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处置。
第五章身份核验与环境安全
第九条首次远程咨询应当核验来访者身份。每次远程咨询
开始时,心理咨询人员应当确认来访者身份和所处环境。
第九条之一身份核验可以通过视频面对面确认、证件核对
或预约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发现身份可疑的,应当暂停服务
并核实。
第九条之二每次咨询开始时应当确认来访者本人在线,防
止他人代接。
第十条远程咨询环境安全要求如下:
(一)咨询师端:在独立、私密空间服务,使用经批准的
设备和网络,无无关人员在场;
(二)来访者端:确认其所处环境安全、私密、不受干
扰,发现不安全的建议更换环境或改期。
第十条之一咨询开始前,咨询师应当通过视频观察来访者
所处环境,确认无人偷听或窥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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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之二咨询师端应当关闭无关通知和弹窗,避免泄露
其他来访者信息。
第十一条远程咨询过程中发现来访者端有他人在场或环境
不安全的,应当暂停或改期。
第十一条之一来访者应当在咨询前确认网络连接稳定、设
备电量充足、空间私密。咨询中尽量避免走动或切换环境。
第十一条之二来访者端不得在咨询过程中录音录像,除非
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第六章专项知情同意
第十二条提供远程心理咨询前,应当取得来访者书面的远
程服务专项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咨询人员姓名、资质及本中心联络方式;
(二)咨询人员和来访者各自所在地理位置;
(三)远程咨询的益处、局限和风险;
(四)使用的通讯工具及其安全风险;
(五)技术故障时的替代服务方式;
(六)咨询人员的响应时间和紧急联系方式;
(七)危机情况下来访者应当联系的当地紧急联系人、报
警和急救电话;
(八)电子记录的传输加密、存储方式和保存期限;
(九)文化和语言差异可能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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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之一知情同意书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撰写,不
得使用格式条款免除本中心责任。来访者有疑问的,咨询人员
应当耐心解答。
第十三条知情同意书应当由来访者签署。未成年来访者应
当由其监护人签署。
第十三条之一知情同意书签署后归档保存。远程服务方
式、通讯工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告知并取得同意。
第十三条之二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本中心和来访者各执
一份。
第七章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
第十四条远程咨询应当使用本中心批准的加密通讯平台,
不得使用来源不明或无法保障安全的软件。
第十四条之一通讯平台的选用和变更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审
批。平台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来访者,并重新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之二不得使用微信、QQ等通用即时通讯工具作
为远程咨询主平台。
第十五条远程咨询的电子记录和音视频数据应当加密传输
和存储。未经来访者书面同意,不得录制远程咨询过程。
第十五条之一远程咨询中发现通讯平台存在安全漏洞或被
攻击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切换至备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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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之二信息管理员应当定期检查远程平台安全状
况,确保平台版本更新和漏洞修复。
第十六条远程咨询数据按照本中心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安
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访问权限限于必要人员。
第十六条之一远程咨询中不得通过公共即时通讯工具传输
来访者个人信息或咨询记录。确需传输的,应当使用本中心批
准的安全系统。
第十六条之二远程咨询数据不得存储于个人云盘或个人设
备。所有数据存储于本中心指定的加密系统。
第八章专业边界
第十七条远程心理咨询应当遵守与面对面咨询相同的专业
边界。咨询人员不得在非咨询时间通过私人联系方式与来访者
进行咨询性沟通。
第十七条之一远程咨询同样不得建立双重关系或亲密关
系。发现边界模糊的,应当及时督导并处理。
第十八条咨询人员与来访者之间的联络渠道和时间应当事
先约定。非紧急情况,来访者不得通过社交媒体、个人电话等
方式联系咨询人员。
第十八条之一咨询人员不得在非咨询时间回复来访者的咨
询性信息。预约、改期等事务性沟通可通过本中心前台或系统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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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咨询人员应当谨慎处理与来访者的社交媒体关
系,避免在社交平台暴露来访者身份或建立双重关系。
第十九条之一咨询人员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加来访者为好
友,不得在来访者社交平台下留言互动。确因工作需要的,应
当通过本中心正式渠道联系。
第十九条之二咨询人员在公开发表内容时,不得暴露可识
别来访者身份的信息。
第九章远程危机干预
第二十条远程咨询中发现来访者存在自杀自伤或暴力伤人
风险的,应当立即按照危机干预流程处置:
(一)稳定来访者情绪,保持通话;
(二)评估风险程度,获取来访者所在位置和紧急联系人
信息;
(三)联系当地紧急联系人或报警、急救;
(四)必要时协助转介至当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五)记录危机处置全过程。
第二十条之一远程危机干预应当优先保障来访者人身安
全。无法远程有效处置的,应当立即联系当地紧急资源,并将
个案转线下。
第二十一条远程咨询人员应当了解来访者所在地的紧急资
源,包括当地急救、报警和精神卫生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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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之一远程咨询前应当获取来访者所在地的紧急
联系人信息,并在危机情况下及时联系。来访者拒绝提供的,
应当评估是否适合继续远程服务。
第二十一条之二远程咨询中与来访者失去联系且疑似存在
风险的,应当按照危机处置流程紧急联络或报警。
第二十一条之三远程危机处置后应当及时复盘,总结经
验,完善应急流程。
第十章服务质量监控与技术应急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对远程咨询服务质量进行监控,定期抽
查咨询记录,督导远程咨询个案。
第二十二条之一远程咨询个案应当接受督导。复杂个案或
危机个案应当及时报督导讨论。督导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之二本中心定期收集来访者对远程服务的反
馈,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反馈意见纳入服务质量评估。
第二十二条之三本中心每年对远程服务情况进行总结,包
括服务量、投诉、危机事件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发生技术故障导致远程咨询中断的,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告知来访者技术故障情况;
(二)尝试重新连接或切换备用通讯方式;
(三)无法恢复的,与来访者重新约定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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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记录故障情况和处理过程。
第二十三条之一技术故障导致咨询中断的,应当评估是否
影响咨询效果,并在恢复后与来访者确认。必要时调整本次服
务时长或安排补做。
第二十三条之二技术故障频发的,应当评估是否继续远程
服务,必要时转为线下。
第二十四条远程与线下服务可以根据来访者需要相互转
换。转换时应当做好记录交接,确保服务连续。
第二十四条之一远程转线下时,咨询人员应当向来访者介
绍线下服务流程,并在档案中记录转换原因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之二线下转远程的,应当重新进行适宜性评估
并签署知情同意。
第十一章记录与归档
第二十五条远程咨询应当在咨询结束后及时书写咨询记
录,内容包括时间、平台、来访者状态、咨询要点和后续安
排。
第二十五条之一远程咨询记录除常规内容外,还应当记录
技术状况、环境情况和任何影响咨询的特殊因素。
第二十五条之二远程咨询记录不得事后补记或篡改。
第二十六条远程咨询记录归入来访者个人档案,与面对面
咨询记录同等管理。电子记录加密存储,访问权限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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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之一远程咨询记录应当在每次咨询结束后__
小时内完成。记录应当客观、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之二远程咨询档案保存期限与面对面咨询档案
一致,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由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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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制定、发布与修订记录
版本制定/修订日期制定/修订内容摘
要
批准人备注
第一版
二〇二六年九月
二十二日
首次制定发布杨振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