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介与转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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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3号第一版第 1 页共 14 页 文件编号:安述心理〔 2026 〕 13 号 转介与转诊管理制度 (第一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3号第一版第 2 页共 14 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本中心”)转介、转诊工作,保障来访者获得适宜服 务,根据《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专业伦理守则》 (以下简称《伦理守则》)第三条、第二十条及相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心理咨询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 专业需要将来访者转介至其他人员、机构,或转诊至精神卫生 医疗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转介、转诊应当以来访者福祉为首要考量,遵循专 业、自愿、安全、连续的原则。 第二章转介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转介:(一)心理咨 询人员认为自己不胜任当前个案;(二)继续维持专业关系不 适宜;(三)来访者持续无法从咨询中获益;(四)来访者主 动要求转介;(五)存在难以处理的价值冲突;(六)其他专 业上需要转介的情形。 第五条发现来访者疑似患有精神障碍或处于急性发作期 的,应当转诊至依法设立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3号第一版第 3 页共 14 页 第三章转介流程 第六条转介前,心理咨询人员应当与督导或同行讨论,确 认转介必要性。 第七条转介时应当向来访者如实说明转介原因、可选去 向,尊重来访者意愿,提供合适的转介建议。 第八条转介应当经来访者同意,做好书面记录,并在必要 时协助衔接。 第九条转介后应当对来访者是否获得连续服务进行跟进。 第四章反回扣与禁止私下接诊 第十条转介、转诊不得收取或支付任何介绍费、回扣或其 他酬谢,不得利用转介关系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将本中心来访者转为个人 私下接诊,不得诱导来访者脱离本中心管理另行付费。 第十二条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其他专业机构的转诊应当 遵循专业需要,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服务衔接与记录 第十三条转介至本中心其他人员的,应当经来访者同意后 做好信息交接,交接内容以专业服务连续所必需为限。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3号第一版第 4 页共 14 页 第十四条转诊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应当告知来访者继 续接受规范医疗服务;医疗结束后经评估适宜继续咨询的,可 在征得同意后恢复或安排后续服务。 第十五条本中心应当事先制定人员离职、丧失行为能力等 意外情形下的服务衔接和转介预案。 第十六条转介、转诊应当完整记录原因、时间、告知情 况、拟转介机构或人员、来访者意愿和跟进情况,归入专业档 案。 第六章质量评估与附则 第十七条本中心对转介、转诊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质量评 估,分析转介原因、衔接成功率和来访者满意度。 第十八条与合作机构的转介衔接依照合作机构转介与业务 合作框架协议执行,使用统一的转介/转诊单。 第十九条危机情形下的紧急转介、送医,依照本中心心理 危机干预预案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违规收取介绍费、私自接诊、应当 转介而不转介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处理;涉嫌违法 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 准。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3号第一版第 5 页共 14 页 第七章转介情形细则 第二十二条心理咨询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主动评 估是否需要转介或转诊:(一)来访者问题超出自己受训背景 或胜任力;(二)咨询关系出现难以处理的冲突或价值分歧; (三)来访者持续多次咨询后无明显改善;(四)来访者或其 家属明确提出更换咨询人员;(五)心理咨询人员本人出现疲 劳、情绪耗竭等影响专业判断的情形;(六)来访者存在严重 精神障碍疑似症状。 第二十三条发现来访者疑似患有精神障碍或处于急性发作 期,出现幻觉、妄想、严重情绪紊乱、自伤自杀倾向的,应当 建议其到依法设立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第八章转介流程细则 第二十四条转介前,心理咨询人员应当与督导或同行讨 论,确认转介必要性和合适去向。 第二十五条向来访者说明转介原因时,应当客观、尊重, 避免让来访者感到被拒绝或抛弃。 第二十六条提供转介去向时,应当说明可选机构或人员的 基本情况,由来访者自主选择,不得强制。 第二十七条转介应当经来访者同意,并在专业档案中记录 转介原因、告知内容、来访者意愿和转介去向。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3号第一版第 6 页共 14 页 第二十八条转介后,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跟进来访者是否获 得接续服务。 第九章反回扣与服务衔接 第二十九条转介、转诊不得收取或支付任何介绍费、回扣 或其他酬谢。 第三十条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将本中心来访者转为个人 私下接诊。 第三十一条转至本中心其他人员的,经来访者同意后做好 信息交接,交接内容以专业服务连续所必需为限。 第三十二条转诊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告知来访者继续 接受规范医疗服务;医疗结束后经评估适宜继续咨询的,可在 征得同意后恢复或安排。 第十章记录与附则 第三十三条转介转诊使用统一的转介/转诊单,记录原因、 时间、告知、去向、意愿、跟进。 第三十四条本中心对转介转诊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质量评 估。 第三十五条与合作机构的转介衔接依照合作机构转介与业 务合作框架协议执行。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3号第一版第 7 页共 14 页 第三十六条危机情形下的紧急转介、送医依照危机预案执 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 依法移送。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中心应当事先制定人员离职等意外情形下的 服务衔接预案。 第四十二条转介后原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新咨询人员的专业 判断,不得干预。 第十一章转介衔接与记录 第四十三条转介时应当向来访者说明转介不是结束关系, 而是为其寻找更合适的专业人员。 第四十四条新咨询人员接受转介后,应当在首次咨询中了 解来访者的历史和需求。 第四十五条转介记录应当包括转介原因、讨论情况、告知 内容、来访者意愿、转介去向和跟进结果。 第四十六条本中心应当建立转介机构和人员名录,定期评 估其专业资质和服务质量。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3号第一版第 8 页共 14 页 第四十七条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转介,应当同时告知监护人 并征得其同意。 第四十八条转介后原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新咨询人员的专业 判断,不得干预。 第四十九条本中心对转介转诊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质量评 估。 第五十条与合作机构的转介衔接依照合作机构转介与业务 合作框架协议执行。 第五十一条危机情形下的紧急转介、送医依照危机预案执 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 依法移送。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 准。 第五十六条本中心应当事先制定人员离职等意外情形下的 服务衔接预案。 第五十七条转介不得收取或支付任何介绍费、回扣或其他 酬谢。 第五十八条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将来访者转为个人私下接 诊。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3号第一版第 9 页共 14 页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伦理守则及相关法规执 行。 第六十条本中心持续完善转介转诊流程,保障来访者获得 连续服务。 第六十一条转介后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跟进来访者是否获得 接续服务。 第十二章附则补充 第六十二条本中心应当建立转介机构和人员名录并定期评 估。 第六十三条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转介,应当同时告知监护人 并征得同意。 第六十四条转介后原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新咨询人员的专业 判断。 第六十五条转介记录应当归入来访者专业档案。 第六十六条本中心对转介转诊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质量评 估。 第六十七条与合作机构的转介衔接依照合作机构转介与业 务合作框架协议执行。 第六十八条危机情形下的紧急转介、送医依照危机预案执 行。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3号第一版第 10 页共 14 页 第六十九条转介不得收取或支付任何介绍费、回扣或其他 酬谢。 第七十条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将来访者转为个人私下接 诊。 第七十一条本中心应当事先制定人员离职等意外情形下的 服务衔接预案。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 依法移送。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 准。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伦理守则及相关法规执 行。 第七十七条本中心持续完善转介转诊流程,保障来访者获 得连续服务。 第十三章附则再补 第七十八条转介应当以来访者福祉为首要考量。 第七十九条转介前应当与督导或同行讨论确认必要性。 第八十条转介时应当向来访者如实说明原因和可选去向。 第八十一条转介应当经来访者同意并做好书面记录。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3号第一版第 11 页共 14 页 第八十二条转介后应当跟进来访者是否获得接续服务。 第八十三条转介不得收取或支付任何介绍费、回扣。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 准。 第十四章附则终补 第八十六条转介应当以来访者福祉为首要考量,遵循专 业、自愿、安全、连续的原则。 第八十七条转介前应当与督导或同行讨论确认必要性,转 介时应当向来访者如实说明原因和可选去向。 第八十八条转介应当经来访者同意并做好书面记录,转介 后应当跟进来访者是否获得接续服务。 第八十九条转介不得收取或支付任何介绍费、回扣,不得 将来访者转为个人私下接诊。 第九十条本制度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3号第一版第 12 页共 14 页 第十五章附则终补2 第九十一条转介应当以来访者福祉为首要考量,遵循专 业、自愿、安全、连续的原则,不得收取或支付任何介绍费、 回扣。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第十六章补 第九十三条转介应当以来访者福祉为首要,不得收取介绍 费或回扣。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第十七章补 第九十五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 准。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3号第一版第 13 页共 14 页 第十八章补 第九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13号第一版第 14 页共 14 页 附:制定、发布与修订记录 版本制定/修订日期制定/修订内容摘 要 批准人备注 第一版 二〇二六年九月 二十二日 首次制定发布杨振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