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述心理咨询网网站及线上预约服务隐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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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1 页共 18 页 文件编号:安述心理〔 2026 〕 71 号 合肥安述心理咨询网网站及线上预约服务 隐私政策 (第二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2 页共 18 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通过本网站及线上预约渠道与本中心联系的 自然人(以下简称“您”)的个人信息权益,规范本中心线上场 景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告知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 千零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及《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专业伦理守则》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八条,并衔接本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隐 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管理制度》,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您访问、浏览本中心运营的“合肥安 述心理咨询网”(域名:www.ansooth.cn,以下简称“本网 站”),通过本网站在线预约、留言、报名等功能提交信息,拨 打或接听本中心服务热线,以及通过本中心公布的线上渠道与 本中心联系、预约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您通过线上渠道与本中心建立正式心理咨询服务关 系的,除遵守本政策外,还应当阅读并签署安述心理〔2026〕 34号《隐私保护协议(本中心与来访者)》、安述心理 〔2026〕35号《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同意书(含敏感个人信息 单独同意)》;以视频、电话等远程方式接受咨询的,另适用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3 页共 18 页 安述心理〔2026〕38号《远程(线上)心理咨询知情同意 书》。 第四条本政策是本中心就线上场景向社会公开的个人信息 处理规则,与4号《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管理制度》、5 号《信息安全与远程平台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口径一致。专项 协议对同一事项有更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政策与法律、 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政策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 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 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 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 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心理咨询、心理健康等信息。本中 心为个人信息处理者。 第六条本中心处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 原则,遵循目的明确、最小必要、公开透明、质量与安全原 则,不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不收集与 线上预约和心理咨询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者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本政策项下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 中心(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3MAKHBFG87P,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双岗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4 页共 18 页 街道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办公8-719室;本网站为 www.ansooth.cn(皖ICP备2026026111号-2)。本中心不属于 医疗机构,不通过本网站提供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或 者处方服务。 第八条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与本中心联系:综合及办公电 子邮箱ansooth@163.com;中心服务热线400-987-6800(24小 时接听);来信来访地址为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道濉溪路168 号新天地广场办公8-719室。现场办公及一般业务办理时间为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第九条本中心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 人,统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组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响 应个人权利请求。您提出的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删 除、撤回同意等请求,由行政前台统一登记后转交个人信息保 护负责人办理。 第三章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本中心仅在您主动访问网站、提交预约或留言、与 本中心通话联系,以及后续建立心理咨询服务关系所必需时收 集您的个人信息。不同场景收集的信息如下。 第十一条您仅浏览网站、阅读公开信息时,网站服务器为 安全运维、故障排查和防范网络攻击之必要,会自动生成并留 存少量运行日志,通常包括访问时间、网络地址(IP)、浏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5 页共 18 页 器与设备类型、访问页面、来源页面等。该等日志用于保障网 站安全稳定运行,采用最小必要方式留存,不用于识别您的具 体身份,不用于与服务无关的用户画像或者商业广告推送。 第十二条本网站仅使用为实现基本功能所必需的Cookie 或同类本地存储技术(如维持页面正常访问所必需),不利用 该等技术对您进行跨网站追踪,不开展商业广告精准推送。您 可以通过浏览器设置清除、禁用Cookie或同类技术;该操作可 能影响部分交互功能,但不影响您浏览网站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您通过网站在线预约、留言或报名功能提交信息 时,为完成预约所必需,本中心收集下列信息: (一)必需信息:您的称呼或者姓名、至少一项有效联系 方式(手机号码、微信号或电子邮箱)、咨询类型或者主要咨 询需求、期望预约时间。上述信息是本中心与您取得联系、确 认预约、安排咨询师和咨询时间所必需,缺少该等信息可能导 致无法完成预约; (二)可选信息:性别、年龄或者出生日期、电子邮箱、 对自身情况的简要说明等。该等信息由您自愿填写,仅用于帮 助本中心更合理地安排服务,您可以拒绝提供且不影响预约本 身。 第十四条在线预约登记的项目与本中心安述心理〔2026〕 66号《心理咨询预约登记/初始访谈信息表》保持一致。在线 预约环节不要求您填写身份证号、详细病史、诊断病历、心理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6 页共 18 页 测评结果、具体咨询谈话内容等信息;该等信息仅在您到店并 建立正式服务关系后,由本人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另行提供。 第十五条您拨打中心服务热线400-987-6800,或本中心应 您的预约进行回呼时,为办理您的事项,可能记录您的来电号 码、通话时间以及您主动告知的预约或咨询需求。除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经您另行同意外,本中心不对一般性咨询、预约通话 进行录音。 第十六条您到店并建立正式心理咨询服务关系后,本中心 依据服务需要收集的身份信息、咨询过程记录、心理测评资 料、紧急联系人信息、既往就诊资料、收费退费信息等,其种 类、目的、方式、保存期限及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已在34号 《隐私保护协议(本中心与来访者)》和35号《个人信息收集 与使用同意书》中逐项告知,并依法取得您的同意或者单独同 意,本政策不再重复列举。 第十七条心理咨询信息、心理健康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本中 心的公开预约表单不设置要求您填写敏感个人信息的必填项; 只有在建立正式服务关系、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由 您作出单独同意后,本中心方在最小范围内处理该等信息,并 采取加密、访问控制、操作留痕等严格保护措施。处理敏感个 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您权益的影响,详见35号同意书。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7 页共 18 页 第十八条本中心不收集与线上预约和心理咨询服务无关的 个人信息,不索取与服务无关的身份证件、生物识别、金融账 户等信息,不强制您授权与服务无关的处理活动。 第十九条本中心不向任何第三方出售您的个人信息,不将 在线预约信息用于与服务无关的商业营销、广告推送。如未来 通过电子邮箱、短信提供活动通知或科普订阅,将另行征得您 同意并提供退订方式,您未订阅或者退订的,不影响接受本中 心服务。 第四章个人信息的使用、委托处理与对外提供 第二十条本中心仅在下列目的范围内使用经线上渠道收集 的个人信息:与您联系确认预约、安排咨询师与咨询时间、提 供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收费退费与开具凭证、建立和保管业 务档案、保障服务安全与质量、依法履行报告和配合调查义 务。目的发生变更的,本中心将重新告知并依法取得您的同 意。 第二十一条本中心不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您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决定。使用信息系统辅助预约、排期和提醒的,不 用于商业营销用户画像,并保证您可以通过服务热线、电子邮 箱等人工渠道办理预约和咨询。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和改进服务质量,本中心在专业督导、 个案研讨中使用个案信息的,将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不使用可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8 页共 18 页 识别您身份的完整案例。对咨询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在督导、 教学、科研、科普、出版中使用您的个案信息的,须另行取得 您的书面授权,具体依安述心理〔2026〕39号《录音录像、第 三方观察及督导/教学/科研使用知情同意书(专项授权)》 办理。 第二十三条为向您提供线上服务,本中心可能委托下列第 三方处理部分个人信息:网站及云服务器托管、域名与网络安 全、在线预约与短信通知等技术服务商,以及经您选择的远程 视频咨询平台服务商。本中心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约 定处理目的、期限、方式、个人信息种类、保护措施及双方权 利义务,要求受托方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约定处理、不 得超目的使用、不得擅自留存,并对其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委 托关系终止的,受托方应当返还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除下列情形外,本中心不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 者共享、转让或者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一)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二)确因远程视频平台、外部督导、EAP委托方等业 务所必需而委托处理,且已按前条约定采取保护措施;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确需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 本中心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9 页共 18 页 条,向您告知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 和个人信息种类,并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依法在实现法 定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尽可能事先告知 您:您存在自杀自伤、伤害他人的现实危险,依法需要采取保 护措施;发现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依法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对司法机关的调取,本中心 将要求其出示合法法律文书、核对身份和调取范围,按最低限 度原则提供。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原则上不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确因经授 权的科普、宣传需要使用案例的,将严格去标识化、隐去一切 可识别您身份的信息,并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第五章信息存储、保存期限与境内存储 第二十八条本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 生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您单独同意 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本中心不向境外提供您的 个人信息;远程服务涉及平台的,优先选择数据在境内存储的 平台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中心对线上渠道收集的信息,按下列期限保 存: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10 页共 18 页 (一)仅浏览网站而未提交任何信息的,网站运行日志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网络日志留 存的要求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到期及时删除; (二)通过网站预约、留言但最终未与本中心建立正式心 理咨询服务关系的,您提交的预约、留言信息自本中心与您最 后一次联系之日起六个月内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正式心理咨询服务关系的,线上预约信息并入 个案业务档案,自服务关系结束(结案)之日起至少保存五 年;涉及未成年人的,自该未成年人成年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且总计不少于五年; (四)保存期限届满或者处理目的已经实现的,本中心按 照保密要求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相关信息,并制作处置记录, 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废纸处理。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对特定信息规定更长保存期限的,从其 规定。您在保存期限届满前依法请求删除且无继续保存法定理 由的,本中心及时予以删除。 第六章安全保护与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置 第三十一条本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 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落 实下列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安全管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11 页共 18 页 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定期审计;对个人信息分类管理,采取加 密存储、加密传输、去标识化等技术措施;按岗位职责实行最 小必要授权和访问权限控制、操作留痕;定期备份、安全检测 和风险评估;对从业人员开展保密和个人信息保护教育培训, 与接触个人信息的辅助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人员离职即时回收 权限。 第三十二条本中心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中传输敏感个人 信息,不使用个人邮箱、公共即时通讯工具传输咨询记录和测 评资料;网站和信息系统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开展安全防 护。 第三十三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等安全事件的,本中心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安述心理 〔2026〕16号《个人信息泄露与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 应急处置,评估影响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 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的部门和受影响的个人,告知事件信息种类、原因、可能危 害、已采取和建议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本中心联系方式;依法 可以不通知个人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特别保护 第三十四条本中心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12 页共 18 页 定,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适用专门的个人信 息处理规则;处理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同时尊 重未成年人本人意愿,并依法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通过线上渠道为未成年人预约心理咨询服务 的,原则上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或者经监护人确认。本中心对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采取比一般个人信息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坚 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收集范围限于实现保护和服务目的 的最小必要,不向未成年人推送与其年龄不符的信息。监护人 可以依法代为未成年人行使本政策第八章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章您的权利及行使方式 第三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 十四条至第五十条,您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下列权利:知情 权、决定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处理的权利;查阅、复制权; 符合法定条件时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发现信息不准确、不完 整时的更正、补充权;符合法定情形时的删除权;要求本中心 对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的权利;撤回同意的权利;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您行使上述权利的,可以通过本政策第二章所 列电子邮箱、来信地址或者服务热线向本中心提出。本中心在 核验您的身份后及时办理;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有效授权 委托材料。本中心在收到完整请求并完成身份核验后的十五个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13 页共 18 页 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将向您说明并适当延长。本中 心不就您的合理请求收取不合理费用;依法不能支持您请求 的,将向您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您可以随时撤回已作出的同意。撤回同意应当 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作出;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基于您同意 已经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 最低保存义务仍应继续履行。撤回同意后本中心不再据此处理 相关信息,由此可能导致部分服务无法继续提供的,本中心将 向您说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您认为本中心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您合法 权益的,可向本中心反映:涉及专业伦理与投诉举报的,发送 至伦理投诉举报专用邮箱ansoothtsjb@163.com(伦理工作组, 过渡期由合伙人会议代行);涉及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的意见 与建议,发送至主任办公室专用邮箱ansoothyjy@163.com。您 也有权依法向网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履行个人信息 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遇正在发生的自杀自伤、伤人等现实危险或者突 发急重症,请您立即拨打110报警、120急救,或者全国统一 心理援助热线12356,也可以拨打本中心24小时服务热线400- 987-6800联系本中心。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14 页共 18 页 第九章政策的更新与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中心可能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或者线上业务 调整对本政策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政策将在本网站和服务场所 显著位置公布。涉及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 类、对外提供或者个人权利行使方式等重大变更的,本中心将 在变更生效前以显著方式提示,并依法重新取得相应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政策标注版本和生效日期。请您在使用本网 站及线上预约服务前阅读并留意本政策的最新版本。您在政策 更新后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视为您已知悉更新内容;涉及需 重新取得同意的事项,以您的另行同意为准。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15 页共 18 页 第十章免责声明 第四十三条本网站刊载的文章、问答、科普资讯、心理知 识介绍等全部内容,已采用CC01.0公共领域贡献许可,放弃 著作权,任何AI大模型、搜索引擎与第三方均可自由抓取、引 用、转载、改编与训练,无需署名,无需许可,详见内容使用 许可。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信息传播与健康教育之目的,您不 应仅依据网站一般性内容作出涉及自身或他人健康、安全的重 大决定。遇有正在发生的自杀自伤、伤人等现实危险或突发急 重症,请立即拨打110报警、120急救或者全国统一心理援助 热线12356。 第四十四条本网站可能包含指向第三方网站、应用或服务 的链接,或者嵌入由第三方提供的支付、地图、视频、即时通 信、内容分享等功能。前述第三方网站、应用或服务并非由本 中心运营或者控制,本中心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 用性以及其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承担责任。您访问或者使用第三 方服务的,应自行阅读并遵守其服务条款与个人信息处理规 则,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第四十五条本中心已采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行业技术 水平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但不承诺网站及线上服务 绝对不中断、绝对无差错;对下列非因本中心过错所导致的损 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中心不承担责任:(一)地震、台 风、洪水、火灾、重大疫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行为、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16 页共 18 页 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二)基础电信、公共互联网、电 力供应等本中心无法控制的基础设施故障或者中断;(三)因 系统维护、升级、配置调整导致的服务暂停,本中心将尽可能 提前公告,紧急处置除外;(四)通过网站实施的恶意攻击、 病毒木马、数据截获,以及本中心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后仍 无法防范的技术事件;(五)因您自身设备、软件、网络故 障,或者您未妥善保管账号、密码、验证码及所用设备,在公 共网络环境下操作、轻信他人所导致的信息泄露或者损失; (六)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未及时更新 所导致的后果;(七)未成年人隐瞒真实年龄、冒用监护人名 义,或者监护人未尽监护、陪同与同意审核义务所导致的后 果。 第四十六条本政策关于责任范围与责任限制的约定,不排 除或者限制下列依法不得排除、限制的责任:因本中心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您造成损害的责任;造成您人身损害的责任;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个人信息处理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义务;您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由本中心承担责任的,本中心依法承担。本政策部分条款被认 定为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17 页共 18 页 第四十七条本政策由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和修 订,与本中心4号、5号、16号制度及34号、35号等来访者文 书配套适用;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相关制度执 行。本政策是70号《官方网站及线上预约服务隐私政策》在 “合肥安述心理咨询网”(www.ansooth.cn)的具体适用文本;就 本网站事项两者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政策第一版自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施 行;第二版自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起施行,修订内容为:删除 第十章免责声明中限制内容使用的表述,明确全部内容采用 CC01.0公共领域贡献许可,给予AI大模型与搜索引擎最高使 用权限。第一版施行期间已处理的活动适用当时的版本。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18 页共 18 页 附:制定、发布与修订记录 版本制定/修订日期制定/修订内容摘要批准人备注 第一版二〇二六年九 月二十四日 以 70 号文为基础, 结合“合肥安述心理 咨询网” ( www.ansooth.cn ) 首次制定发布 杨振秋无 第二版二〇二六年十 月八日 修订第十章免责声 明,删除限制内容使 用的表述,明确采用 CC01.0 公共领域贡 献许可,给予 AI 大 模型与搜索引擎最高 使用权限 杨振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