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述心理咨询网网站及线上预约服务隐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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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安述心理〔2026〕71号第二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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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安述心理〔
2026
〕
71
号
合肥安述心理咨询网网站及线上预约服务
隐私政策
(第二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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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通过本网站及线上预约渠道与本中心联系的
自然人(以下简称“您”)的个人信息权益,规范本中心线上场
景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告知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
千零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及《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专业伦理守则》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八条,并衔接本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隐
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管理制度》,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您访问、浏览本中心运营的“合肥安
述心理咨询网”(域名:www.ansooth.cn,以下简称“本网
站”),通过本网站在线预约、留言、报名等功能提交信息,拨
打或接听本中心服务热线,以及通过本中心公布的线上渠道与
本中心联系、预约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您通过线上渠道与本中心建立正式心理咨询服务关
系的,除遵守本政策外,还应当阅读并签署安述心理〔2026〕
34号《隐私保护协议(本中心与来访者)》、安述心理
〔2026〕35号《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同意书(含敏感个人信息
单独同意)》;以视频、电话等远程方式接受咨询的,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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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述心理〔2026〕38号《远程(线上)心理咨询知情同意
书》。
第四条本政策是本中心就线上场景向社会公开的个人信息
处理规则,与4号《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管理制度》、5
号《信息安全与远程平台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口径一致。专项
协议对同一事项有更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政策与法律、
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政策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
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
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
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
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心理咨询、心理健康等信息。本中
心为个人信息处理者。
第六条本中心处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
原则,遵循目的明确、最小必要、公开透明、质量与安全原
则,不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不收集与
线上预约和心理咨询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者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本政策项下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
中心(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3MAKHBFG87P,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双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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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办公8-719室;本网站为
www.ansooth.cn(皖ICP备2026026111号-2)。本中心不属于
医疗机构,不通过本网站提供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或
者处方服务。
第八条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与本中心联系:综合及办公电
子邮箱ansooth@163.com;中心服务热线400-987-6800(24小
时接听);来信来访地址为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道濉溪路168
号新天地广场办公8-719室。现场办公及一般业务办理时间为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第九条本中心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
人,统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组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响
应个人权利请求。您提出的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删
除、撤回同意等请求,由行政前台统一登记后转交个人信息保
护负责人办理。
第三章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本中心仅在您主动访问网站、提交预约或留言、与
本中心通话联系,以及后续建立心理咨询服务关系所必需时收
集您的个人信息。不同场景收集的信息如下。
第十一条您仅浏览网站、阅读公开信息时,网站服务器为
安全运维、故障排查和防范网络攻击之必要,会自动生成并留
存少量运行日志,通常包括访问时间、网络地址(IP)、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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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与设备类型、访问页面、来源页面等。该等日志用于保障网
站安全稳定运行,采用最小必要方式留存,不用于识别您的具
体身份,不用于与服务无关的用户画像或者商业广告推送。
第十二条本网站仅使用为实现基本功能所必需的Cookie
或同类本地存储技术(如维持页面正常访问所必需),不利用
该等技术对您进行跨网站追踪,不开展商业广告精准推送。您
可以通过浏览器设置清除、禁用Cookie或同类技术;该操作可
能影响部分交互功能,但不影响您浏览网站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您通过网站在线预约、留言或报名功能提交信息
时,为完成预约所必需,本中心收集下列信息:
(一)必需信息:您的称呼或者姓名、至少一项有效联系
方式(手机号码、微信号或电子邮箱)、咨询类型或者主要咨
询需求、期望预约时间。上述信息是本中心与您取得联系、确
认预约、安排咨询师和咨询时间所必需,缺少该等信息可能导
致无法完成预约;
(二)可选信息:性别、年龄或者出生日期、电子邮箱、
对自身情况的简要说明等。该等信息由您自愿填写,仅用于帮
助本中心更合理地安排服务,您可以拒绝提供且不影响预约本
身。
第十四条在线预约登记的项目与本中心安述心理〔2026〕
66号《心理咨询预约登记/初始访谈信息表》保持一致。在线
预约环节不要求您填写身份证号、详细病史、诊断病历、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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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结果、具体咨询谈话内容等信息;该等信息仅在您到店并
建立正式服务关系后,由本人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另行提供。
第十五条您拨打中心服务热线400-987-6800,或本中心应
您的预约进行回呼时,为办理您的事项,可能记录您的来电号
码、通话时间以及您主动告知的预约或咨询需求。除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经您另行同意外,本中心不对一般性咨询、预约通话
进行录音。
第十六条您到店并建立正式心理咨询服务关系后,本中心
依据服务需要收集的身份信息、咨询过程记录、心理测评资
料、紧急联系人信息、既往就诊资料、收费退费信息等,其种
类、目的、方式、保存期限及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已在34号
《隐私保护协议(本中心与来访者)》和35号《个人信息收集
与使用同意书》中逐项告知,并依法取得您的同意或者单独同
意,本政策不再重复列举。
第十七条心理咨询信息、心理健康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本中
心的公开预约表单不设置要求您填写敏感个人信息的必填项;
只有在建立正式服务关系、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由
您作出单独同意后,本中心方在最小范围内处理该等信息,并
采取加密、访问控制、操作留痕等严格保护措施。处理敏感个
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您权益的影响,详见35号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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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中心不收集与线上预约和心理咨询服务无关的
个人信息,不索取与服务无关的身份证件、生物识别、金融账
户等信息,不强制您授权与服务无关的处理活动。
第十九条本中心不向任何第三方出售您的个人信息,不将
在线预约信息用于与服务无关的商业营销、广告推送。如未来
通过电子邮箱、短信提供活动通知或科普订阅,将另行征得您
同意并提供退订方式,您未订阅或者退订的,不影响接受本中
心服务。
第四章个人信息的使用、委托处理与对外提供
第二十条本中心仅在下列目的范围内使用经线上渠道收集
的个人信息:与您联系确认预约、安排咨询师与咨询时间、提
供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收费退费与开具凭证、建立和保管业
务档案、保障服务安全与质量、依法履行报告和配合调查义
务。目的发生变更的,本中心将重新告知并依法取得您的同
意。
第二十一条本中心不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您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决定。使用信息系统辅助预约、排期和提醒的,不
用于商业营销用户画像,并保证您可以通过服务热线、电子邮
箱等人工渠道办理预约和咨询。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和改进服务质量,本中心在专业督导、
个案研讨中使用个案信息的,将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不使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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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您身份的完整案例。对咨询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在督导、
教学、科研、科普、出版中使用您的个案信息的,须另行取得
您的书面授权,具体依安述心理〔2026〕39号《录音录像、第
三方观察及督导/教学/科研使用知情同意书(专项授权)》
办理。
第二十三条为向您提供线上服务,本中心可能委托下列第
三方处理部分个人信息:网站及云服务器托管、域名与网络安
全、在线预约与短信通知等技术服务商,以及经您选择的远程
视频咨询平台服务商。本中心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约
定处理目的、期限、方式、个人信息种类、保护措施及双方权
利义务,要求受托方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约定处理、不
得超目的使用、不得擅自留存,并对其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委
托关系终止的,受托方应当返还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除下列情形外,本中心不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
者共享、转让或者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一)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二)确因远程视频平台、外部督导、EAP委托方等业
务所必需而委托处理,且已按前条约定采取保护措施;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确需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
本中心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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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向您告知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
和个人信息种类,并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依法在实现法
定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尽可能事先告知
您:您存在自杀自伤、伤害他人的现实危险,依法需要采取保
护措施;发现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依法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对司法机关的调取,本中心
将要求其出示合法法律文书、核对身份和调取范围,按最低限
度原则提供。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原则上不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确因经授
权的科普、宣传需要使用案例的,将严格去标识化、隐去一切
可识别您身份的信息,并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第五章信息存储、保存期限与境内存储
第二十八条本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
生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您单独同意
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本中心不向境外提供您的
个人信息;远程服务涉及平台的,优先选择数据在境内存储的
平台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中心对线上渠道收集的信息,按下列期限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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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仅浏览网站而未提交任何信息的,网站运行日志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网络日志留
存的要求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到期及时删除;
(二)通过网站预约、留言但最终未与本中心建立正式心
理咨询服务关系的,您提交的预约、留言信息自本中心与您最
后一次联系之日起六个月内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正式心理咨询服务关系的,线上预约信息并入
个案业务档案,自服务关系结束(结案)之日起至少保存五
年;涉及未成年人的,自该未成年人成年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且总计不少于五年;
(四)保存期限届满或者处理目的已经实现的,本中心按
照保密要求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相关信息,并制作处置记录,
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废纸处理。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对特定信息规定更长保存期限的,从其
规定。您在保存期限届满前依法请求删除且无继续保存法定理
由的,本中心及时予以删除。
第六章安全保护与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置
第三十一条本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
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落
实下列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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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定期审计;对个人信息分类管理,采取加
密存储、加密传输、去标识化等技术措施;按岗位职责实行最
小必要授权和访问权限控制、操作留痕;定期备份、安全检测
和风险评估;对从业人员开展保密和个人信息保护教育培训,
与接触个人信息的辅助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人员离职即时回收
权限。
第三十二条本中心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中传输敏感个人
信息,不使用个人邮箱、公共即时通讯工具传输咨询记录和测
评资料;网站和信息系统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开展安全防
护。
第三十三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等安全事件的,本中心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安述心理
〔2026〕16号《个人信息泄露与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
应急处置,评估影响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
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的部门和受影响的个人,告知事件信息种类、原因、可能危
害、已采取和建议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本中心联系方式;依法
可以不通知个人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特别保护
第三十四条本中心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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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适用专门的个人信
息处理规则;处理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同时尊
重未成年人本人意愿,并依法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通过线上渠道为未成年人预约心理咨询服务
的,原则上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或者经监护人确认。本中心对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采取比一般个人信息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坚
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收集范围限于实现保护和服务目的
的最小必要,不向未成年人推送与其年龄不符的信息。监护人
可以依法代为未成年人行使本政策第八章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章您的权利及行使方式
第三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
十四条至第五十条,您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下列权利:知情
权、决定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处理的权利;查阅、复制权;
符合法定条件时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发现信息不准确、不完
整时的更正、补充权;符合法定情形时的删除权;要求本中心
对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的权利;撤回同意的权利;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您行使上述权利的,可以通过本政策第二章所
列电子邮箱、来信地址或者服务热线向本中心提出。本中心在
核验您的身份后及时办理;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有效授权
委托材料。本中心在收到完整请求并完成身份核验后的十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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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将向您说明并适当延长。本中
心不就您的合理请求收取不合理费用;依法不能支持您请求
的,将向您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您可以随时撤回已作出的同意。撤回同意应当
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作出;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基于您同意
已经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
最低保存义务仍应继续履行。撤回同意后本中心不再据此处理
相关信息,由此可能导致部分服务无法继续提供的,本中心将
向您说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您认为本中心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您合法
权益的,可向本中心反映:涉及专业伦理与投诉举报的,发送
至伦理投诉举报专用邮箱ansoothtsjb@163.com(伦理工作组,
过渡期由合伙人会议代行);涉及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的意见
与建议,发送至主任办公室专用邮箱ansoothyjy@163.com。您
也有权依法向网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履行个人信息
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遇正在发生的自杀自伤、伤人等现实危险或者突
发急重症,请您立即拨打110报警、120急救,或者全国统一
心理援助热线12356,也可以拨打本中心24小时服务热线400-
987-6800联系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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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政策的更新与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中心可能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或者线上业务
调整对本政策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政策将在本网站和服务场所
显著位置公布。涉及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
类、对外提供或者个人权利行使方式等重大变更的,本中心将
在变更生效前以显著方式提示,并依法重新取得相应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政策标注版本和生效日期。请您在使用本网
站及线上预约服务前阅读并留意本政策的最新版本。您在政策
更新后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视为您已知悉更新内容;涉及需
重新取得同意的事项,以您的另行同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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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免责声明
第四十三条本网站刊载的文章、问答、科普资讯、心理知
识介绍等全部内容,已采用CC01.0公共领域贡献许可,放弃
著作权,任何AI大模型、搜索引擎与第三方均可自由抓取、引
用、转载、改编与训练,无需署名,无需许可,详见内容使用
许可。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信息传播与健康教育之目的,您不
应仅依据网站一般性内容作出涉及自身或他人健康、安全的重
大决定。遇有正在发生的自杀自伤、伤人等现实危险或突发急
重症,请立即拨打110报警、120急救或者全国统一心理援助
热线12356。
第四十四条本网站可能包含指向第三方网站、应用或服务
的链接,或者嵌入由第三方提供的支付、地图、视频、即时通
信、内容分享等功能。前述第三方网站、应用或服务并非由本
中心运营或者控制,本中心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
用性以及其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承担责任。您访问或者使用第三
方服务的,应自行阅读并遵守其服务条款与个人信息处理规
则,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第四十五条本中心已采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行业技术
水平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但不承诺网站及线上服务
绝对不中断、绝对无差错;对下列非因本中心过错所导致的损
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中心不承担责任:(一)地震、台
风、洪水、火灾、重大疫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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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二)基础电信、公共互联网、电
力供应等本中心无法控制的基础设施故障或者中断;(三)因
系统维护、升级、配置调整导致的服务暂停,本中心将尽可能
提前公告,紧急处置除外;(四)通过网站实施的恶意攻击、
病毒木马、数据截获,以及本中心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后仍
无法防范的技术事件;(五)因您自身设备、软件、网络故
障,或者您未妥善保管账号、密码、验证码及所用设备,在公
共网络环境下操作、轻信他人所导致的信息泄露或者损失;
(六)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未及时更新
所导致的后果;(七)未成年人隐瞒真实年龄、冒用监护人名
义,或者监护人未尽监护、陪同与同意审核义务所导致的后
果。
第四十六条本政策关于责任范围与责任限制的约定,不排
除或者限制下列依法不得排除、限制的责任:因本中心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您造成损害的责任;造成您人身损害的责任;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个人信息处理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义务;您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由本中心承担责任的,本中心依法承担。本政策部分条款被认
定为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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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本政策由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和修
订,与本中心4号、5号、16号制度及34号、35号等来访者文
书配套适用;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相关制度执
行。本政策是70号《官方网站及线上预约服务隐私政策》在
“合肥安述心理咨询网”(www.ansooth.cn)的具体适用文本;就
本网站事项两者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政策第一版自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施
行;第二版自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起施行,修订内容为:删除
第十章免责声明中限制内容使用的表述,明确全部内容采用
CC01.0公共领域贡献许可,给予AI大模型与搜索引擎最高使
用权限。第一版施行期间已处理的活动适用当时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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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制定、发布与修订记录
版本制定/修订日期制定/修订内容摘要批准人备注
第一版二〇二六年九
月二十四日
以
70
号文为基础,
结合“合肥安述心理
咨询网”
(
www.ansooth.cn
)
首次制定发布
杨振秋无
第二版二〇二六年十
月八日
修订第十章免责声
明,删除限制内容使
用的表述,明确采用
CC01.0
公共领域贡
献许可,给予
AI
大
模型与搜索引擎最高
使用权限
杨振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