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收费退费与价格公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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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 安述心理〔2026〕6号 第三版 第 1 页 共 14 页
文件编号:安述心理〔2026〕6号
服务收费退费与价格公示管理制度
(第三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 安述心理〔2026〕6号 第三版 第 2 页 共 14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本中心”)服务收费和退费行为,保障明码标价,维护
来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及《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专业伦理守则》第二十
八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个体心理咨询、婚姻家庭
咨询、团体咨询、心理测量与评估、远程咨询、培训等服务项
目的收费、退费和价格公示管理。
第三条 收费和退费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
原则,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
用,不得不公平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中心责任、加重来访者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收费退费管理实行下列职责分工:
(一)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收费标准和重大价格调整;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价格公示监督、退费审批和
收费争议处理;
(三)财务人员:负责收费入账、退费办理、对账和票据
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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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前台:负责预约、改期、取消的登记和收费告
知;
(五)心理咨询人员:不得私自收费,向来访者解释收费
安排,协助退费办理。
第三章 明码标价与价格公示
第五条 本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
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官方平台公示服务项目、收费
标准、计价单位和退费规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服务项目名称和内容描述;
(二)收费标准和计价单位(如个体咨询每50分钟、婚
姻家庭咨询每次90分钟、团体咨询按人次、测评按项目);
(三)不同资质心理咨询人员的收费标准;
(四)团体咨询、远程咨询、心理测量等专项服务的收费
标准;
(五)预约、改期、取消和缺席的收费规则;
(六)退费规则和退费流程;
(七)价格投诉电话和监督渠道。
第七条 公示位置包括服务场所收费公示栏、预约登记处和
官方网站、官方服务号。公示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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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之一 价格公示由行政前台负责日常维护,执行事务
合伙人每月核对一次公示内容与实际收费是否一致。公示牌破
损、信息模糊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换。线上公示信息与
线下公示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之二 远程心理咨询收费按照公示标准执行,不得因
服务方式不同而在未公示的情况下另行加价。远程咨询产生的
网络平台费用由本中心承担,不得转嫁给来访者。
第八条 建立专业关系前,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向来访者清楚
解释全部收费安排。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当提前公示并告知已
建立专业关系的来访者,与来访者协商一致后方可适用新标准;
已建立服务关系的来访者在原合同期内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四章 收费项目与支付方式
第九条 本中心服务收费按照公示标准执行。收费项目与计
价单位包括:
(一)个体心理咨询:每次50分钟,按公示标准收取;
(二)婚姻家庭、伴侣咨询:每次90分钟,按公示标准
收取;
(二)之一 个体心理咨询初始访谈(独立评估):为每
次50分钟、一般一至四次的独立评估服务;婚姻家庭/伴侣初
始访谈(独立评估):为每次90分钟、一般一至三次的独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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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服务。初始访谈不属于正式咨询,按《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公示表》(安述心理〔2026〕63号)相应标准收费。
(三)团体心理咨询:按人次每次收取;
(四)心理测量与评估:按测评项目收取;
(五)远程心理咨询:与线下服务同标准或者按公示远程
标准收取;
(六)培训、讲座等其他服务:按公示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收取。
第十条 来访者可以选择一次一付或者预缴套餐费用。预缴
套餐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中载明服务次数、总金额和退费规则,
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来访者依法退费的权利。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不得设立账外
账。所有费用应当通过本中心指定账户或者收费系统收取。本
中心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绩溪路支行,银行
账号为178195027431,开票联系邮箱为ansooth@163.com。
第十二条 本中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服务,不得收取
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价外加价。
第十二条之一 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程序如下:
(一)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人员资质、市场行情和成本
测算拟订收费标准方案;
(二)报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
(三)批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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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已建立服务关系的来访者,按本制度第八条实行
协商过渡,不得单方强制适用新标准。
第十二条之二 预缴套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套餐金额、次数、有效期和退费规则在知情同意书
中逐项载明;
(二)套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设置过长有效
期变相限制退费;
(三)来访者申请退套餐的,按本制度第十七条办理,不
得设置不合理违约金;
(四)财务对预收款项单独记账,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之三 受单位、学校、司法机关、保险公司等第三
方委托提供服务的,收费按委托合同约定执行,并在服务开始
前向各方澄清费用承担方和信息用途。本中心不得向第三方或
者来访者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章 预约、改期与缺席规则
第十三条 来访者应当按照预约时间接受服务。因故需要改
期或者取消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中心。
第十四条 改期和取消的规则如下:
(一)提前二十四小时以上取消或者改期的,不收取费用;
(二)不足二十四小时取消,或者未到场(缺席)的,按
本次服务费用全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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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心理咨询人员原因导致取消或者改期的,不向来
访者收取费用,并优先安排替代时间;
(四)取消、迟到、缺席规则以《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公
示表》(安述心理〔2026〕63号)为准。
第十五条 来访者迟到的,咨询时间不延长,按原定时间结
束,费用照常收取。迟到超过十五分钟的,当次咨询时间相应
缩短,并按当次咨询全额计费。因心理咨询人员原因迟到或缺
席的,免费为来访者补做或全额退费。
第十六条 上述改期、取消和缺席规则应当在首次服务前书
面告知来访者,并在知情同意书中载明。
第六章 退费规则
第十七条 来访者预缴费用后,未消费部分可以申请退费。
退费按照下列规则办理:
(一)因来访者个人原因申请退费的,扣除已消费部分后,
剩余费用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
(二)因本中心原因(如心理咨询人员离职、停业等)导
致服务无法继续的,未消费费用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
(三)因发现来访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经评估不适宜继
续提供心理咨询而中止服务的,未消费预缴费用在三个工作日
内无息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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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心理咨询人员违反伦理守则被暂停执业或者解除
聘用的,未消费费用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
第十七条之一 初始访谈为独立评估服务,不属于正式咨
询,其退费按照下列规则办理:(一)评估后因客观原因本中
心无法承接的,评估费全额退还,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二)
咨询师评估认为可以承接,但来访者认为与咨询师不匹配、不
再继续的,仅第一次初始访谈退费50%;(三)来访者拒不配
合、中途退出,或严重迟到的,不予退费;(四)初始访谈开
始前取消的,按常规预约取消规则执行;(五)是否属于客观
无法承接,由咨询师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专业判断。
第十八条 退费应当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来访者申请退费
的,应当提交书面退费申请和缴费凭证。本中心在收到完整退
费申请后,按照规定时限办理。
第十八条之一 退费时已开具票据的,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
定办理红冲或者退票手续,不得只退款不处理票据。退款到账
后,财务人员应当将退款凭证与退费申请一并归档。
第十九条 已消费的单次服务费用不予退还。但来访者有合
理证据证明服务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经本中心核实后可以酌
情处理。
第十九条之一 退费办理流程如下:
(一)来访者向行政前台或者财务人员提交书面退费申请
及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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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人员核对已消费次数和剩余金额;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批;
(四)财务人员通过原支付渠道在规定时限内退款;
(五)退费记录归档,按月汇总报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九条之二 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收费和退费安排应
当告知监护人并取得其同意;因疑似精神障碍中止服务退费的,
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三项办理。
第七章 禁止行为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本中心和心理咨询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
(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来访者接
受服务;
(四)诱导来访者购买超出其实际需要的服务或者套餐;
(五)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退费限制;
(六)作出疗效保证或者以效果承诺诱导消费;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行
为。
第二十条之一 本中心和心理咨询人员不得收取或者支付介
绍费、回扣。转介来访者不得以此为由收取或者支付任何报酬,
不得将来访者转为个人私下接诊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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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来访者对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本中心投诉,
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本
中心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财务人员应当每月进行收费对账,核对
收费系统、银行到账和票据开具情况,形成对账记录。发现账
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之一 本中心在服务场所和官方平台公示价格/服
务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价格投诉邮箱为ansoothyjjy@163.com
(主任办公室);开票及综合邮箱仍为ansooth@163.com。价
格/服务投诉渠道与伦理投诉举报渠道(ansoothtsjb@163.com)
分别公示,不得混淆。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按照规定向缴费人开具合法票据,开票
信息使用本中心银行账户和开票邮箱,不得虚开、多开或者不
开具票据。
第二十三条之一 财务对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费系统记录、银行到账记录和票据开具记录三者
一致;
(二)每周核对一次预收款项余额和已消费次数;
(三)每月编制收费退费汇总表,报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对账记录、银行回单和票据存根按月装订归档;
(五)发现长短款的,当日查明原因并报告。
第二十三条之二 票据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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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由财务专人保管,领用登记;
(二)开具票据的项目、金额与实际收费一致;
(三)作废票据全套留存,不得撕毁;
(四)电子发票通过开票邮箱ansooth@163.com开具;
(五)票据存根和开票记录按会计档案规定保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价格公示和收费管
理的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违规收费行为的,
应当及时纠正并退还多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之一 检查应当形成书面记录,载明检查时间、
发现问题、整改要求和整改结果,纳入年度报告。对重复发生
的问题,应当修订制度或者加强培训,防止再次发生,持续改
进。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和合伙人会议报
告内容。
第八章之一 价格违法责任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之一 本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警告、暂停执业、解除聘
用或者合作关系等处理;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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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明码标价或者价外加价的;
(二)私自收费、账外收款的;
(三)诱导过度消费、以效果承诺诱骗消费的;
(四)违反退费规定,拖延或者拒绝退费的;
(五)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第二十五条之二 价格投诉处理流程如下:
(一)行政前台登记投诉,三个工作日内转交执行事务合
伙人;
(二)财务人员配合核实收费和退费记录;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收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来
访者;
(四)核实存在多收费用的,立即退还;
(五)投诉处理记录归档。
第二十五条之三 本中心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来访者依法
退费、投诉和诉讼的权利。格式条款应当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
义务;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致使来访者没有注意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条款的,来访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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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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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制定、发布与修订记录
版本 制定/修订日期 制定/修订内容摘
要
批准人 备注
第一版 二〇二六年九月
二十二日
首次制定发布 杨振秋 无
第二版 二〇二六年九月
二十六日
与63号收费公
示表第二版同
步:婚姻家庭/伴
侣统一为90分
钟;新增初始访
谈独立评估项目
及退费规则;取
消、迟到、缺席
与退费时限按公
示表统一
杨振秋 无
第三版 二〇二六年十月
二十六日
填实第十二条之
二套餐有效期上
限(3个月)
杨振秋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