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质量监督与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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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 安述心理〔2026〕24号 第二版 第 1 页 共 6 页 文件编号:安述心理〔2026〕24号 服务质量监督与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 (第二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 安述心理〔2026〕24号 第二版 第 2 页 共 6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本中心”)服务质量管理,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心理 咨询专业伦理守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质量监督,是指对咨询服务流程、 专业设置、收费退费、场所环境、人员服务态度等服务环节的 检查与改进;所称消费者投诉,是指来访者或者其监护人就服 务质量、收费、服务态度等提出的投诉。 第三条 消费者投诉与伦理投诉相区分:涉及服务质量、收 费、服务态度等消费权益的,适用本办法;涉及违反专业伦理 规范的,按照本中心伦理投诉处理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章 服务质量标准 第四条 本中心服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标准:(一)在公示 的服务范围和人员资质内提供服务,明码标价;(二)在固定、 私密、符合专业要求的场所开展服务;(三)遵守预约、时长、 频次等工作设置,准时开始、按时结束;(四)服务记录及时、 客观、完整;(五)履行保密义务和告知义务。 第五条 本中心关注下列质量指标:咨询准时率、来访者满 意度、投诉率、结案率、转介率,并定期统计分析。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 安述心理〔2026〕24号 第二版 第 3 页 共 6 页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中心通过现场巡查、档案抽查、来访者回访、满 意度调查、个案督导、同行评议等方式开展服务质量监督,发 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应当形成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人 和整改时限,跟踪整改落实。 第四章 投诉渠道与处理时限 第八条 本中心在服务场所和官方平台公示投诉受理渠道: 服务质量、收费、态度等投诉与意见建议统一走主任办公室 ansoothyjjy@163.com,其中涉及专业伦理的转投诉举报邮箱 ansoothtsjb@163.com;中心服务热线400-987-6800(24小时接 听);综合邮箱ansooth@163.com。来信来访地址为合肥市庐 阳区双岗街道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办公8-719室。来访者 及其监护人可以通过上述渠道提出投诉。对投诉人、建议人的 信件、个人信息、电子邮箱地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打击报 复。 第九条 本中心收到投诉后应当当日登记,并在三十日内作 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一般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并 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 长十五日,并告知投诉人。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 安述心理〔2026〕24号 第二版 第 4 页 共 6 页 第十条 处理投诉应当客观、公正,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的陈述,保障双方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反馈与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本中心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收集来访者意见建 议,作为改进服务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投诉反映的共性问题,本中心应当分析原因、 完善制度、改进流程,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本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履行真实信息、明码标价、格式条款提示说明等义务,不得作 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第十四条 处理投诉过程中应当保护投诉人及来访者隐私, 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 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 安述心理〔2026〕24号 第二版 第 5 页 共 6 页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 安述心理〔2026〕24号 第二版 第 6 页 共 6 页 附:制定、发布与修订记录 版本 制定/修订日期 制定/修订内容摘 要 批准人 备注 第一版 二〇二六年九月 二十二日 首次制定发布 杨振秋 无 第二版 二〇二六年十月 二十六日 填实投诉受理与 处理时限(当日 登记、三十日内 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三十日内 处理完毕,情况 复杂可延长十五 日并告知投诉 人),删除重复 冗余的第八章至 第十六章,全文 保留第一条至第 十六条 杨振秋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