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述心理咨询网网站及线上预约服务隐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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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 安述心理〔2026〕71号 第四版 第 1 页 共 18 页
文件编号:安述心理〔2026〕71号
合肥安述心理咨询网网站及线上预约服务
隐私政策
(第四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 安述心理〔2026〕71号 第四版 第 2 页 共 18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通过本网站及线上预约渠道与本中心联系的
自然人(以下简称“您”)的个人信息权益,规范本中心线上场
景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
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专业伦理守则》第三十一
条、第三十八条,并衔接本中心安述心理〔2026〕4号《隐私
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管理制度》,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您访问、浏览本中心运营的“合肥安
述心理咨询网”(域名:www.ansooth.cn,以下简称“本网站”),
通过本网站在线预约、留言、报名等功能提交信息,拨打或接
听本中心服务热线,以及通过本中心公布的线上渠道与本中心
联系、预约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您通过线上渠道与本中心建立正式心理咨询服务关
系的,除遵守本政策外,还应当阅读并签署安述心理〔2026〕
34号《隐私保护协议(本中心与来访者)》、安述心理〔2026〕
35号《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同意书(含敏感个人信息单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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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以视频、电话等远程方式接受咨询的,另适用安述心
理〔2026〕38号《远程(线上)心理咨询知情同意书》。
第四条 本政策是本中心就线上场景向社会公开的个人信息
处理规则,与4号《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管理制度》、5
号《信息安全与远程平台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口径一致。专项
协议对同一事项有更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政策与法律、
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政策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
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
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
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
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心理咨询、心理健康等信息。本中
心为个人信息处理者。
第六条 本中心处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
原则,遵循目的明确、最小必要、公开透明、质量与安全原则,
不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不收集与线上
预约和心理咨询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本政策项下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
中心(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3MAKHBFG87P,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双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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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办公8-719室;本网站为
www.ansooth.cn(皖ICP备2026026111号-2)。本中心不属于
医疗机构,不通过本网站提供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或
者处方服务。
第八条 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与本中心联系:综合及办公电
子邮箱ansooth@163.com;中心服务热线400-987-6800(24小
时接听);来信来访地址为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道濉溪路168
号新天地广场办公8-719室。现场办公及一般业务办理时间为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第九条 本中心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统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组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响应个
人权利请求。您提出的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撤
回同意等请求,由行政前台统一登记后转交个人信息保护负责
人办理。
第三章 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 本中心仅在您主动访问网站、提交预约或留言、与
本中心通话联系,以及后续建立心理咨询服务关系所必需时收
集您的个人信息。不同场景收集的信息如下。
第十一条 您仅浏览网站、阅读公开信息时,网站服务器为
安全运维、故障排查和防范网络攻击之必要,会自动生成并留
存少量运行日志,通常包括访问时间、网络地址(IP)、浏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 安述心理〔2026〕71号 第四版 第 5 页 共 18 页
器与设备类型、访问页面、来源页面等。该等日志用于保障网
站安全稳定运行,采用最小必要方式留存,不用于识别您的具
体身份,不用于与服务无关的用户画像或者商业广告推送。
第十二条 本网站仅使用为实现基本功能所必需的Cookie
或同类本地存储技术(如维持页面正常访问所必需),不利用
该等技术对您进行跨网站追踪,不开展商业广告精准推送。您
可以通过浏览器设置清除、禁用Cookie或同类技术;该操作可
能影响部分交互功能,但不影响您浏览网站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您通过网站在线预约、留言或报名功能提交信息
时,为完成预约所必需,本中心收集下列信息:
(一)必需信息:您的称呼或者姓名、至少一项有效联系
方式(手机号码、微信号或电子邮箱)、咨询类型或者主要咨
询需求、期望预约时间。上述信息是本中心与您取得联系、确
认预约、安排咨询师和咨询时间所必需,缺少该等信息可能导
致无法完成预约;
(二)可选信息:性别、年龄或者出生日期、电子邮箱、
对自身情况的简要说明等。该等信息由您自愿填写,仅用于帮
助本中心更合理地安排服务,您可以拒绝提供且不影响预约本
身。
第十四条 在线预约登记的项目与本中心安述心理〔2026〕
66号《心理咨询预约登记/初始访谈信息表》保持一致。在线
预约环节不要求您填写身份证号、详细病史、诊断病历、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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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结果、具体咨询谈话内容等信息;该等信息仅在您到店并
建立正式服务关系后,由本人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另行提供。
第十五条 您拨打中心服务热线400-987-6800,或本中心应
您的预约进行回呼时,为办理您的事项,可能记录您的来电号
码、通话时间以及您主动告知的预约或咨询需求。除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经您另行同意外,本中心不对一般性咨询、预约通话
进行录音。
第十六条 您到店并建立正式心理咨询服务关系后,本中心
依据服务需要收集的身份信息、咨询过程记录、心理测评资料、
紧急联系人信息、既往就诊资料、收费退费信息等,其种类、
目的、方式、保存期限及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已在34号《隐私
保护协议(本中心与来访者)》和35号《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
同意书》中逐项告知,并依法取得您的同意或者单独同意,本
政策不再重复列举。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信息、心理健康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本中
心的公开预约表单不设置要求您填写敏感个人信息的必填项;
只有在建立正式服务关系、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由
您作出单独同意后,本中心方在最小范围内处理该等信息,并
采取加密、访问控制、操作留痕等严格保护措施。处理敏感个
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您权益的影响,详见35号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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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中心不收集与线上预约和心理咨询服务无关的
个人信息,不索取与服务无关的身份证件、生物识别、金融账
户等信息,不强制您授权与服务无关的处理活动。
第十九条 本中心不向任何第三方出售您的个人信息,不将
在线预约信息用于与服务无关的商业营销、广告推送。如未来
通过电子邮箱、短信提供活动通知或科普订阅,将另行征得您
同意并提供退订方式,您未订阅或者退订的,不影响接受本中
心服务。
第四章 个人信息的使用、委托处理与对外提供
第二十条 本中心仅在下列目的范围内使用经线上渠道收集
的个人信息:与您联系确认预约、安排咨询师与咨询时间、提
供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收费退费与开具凭证、建立和保管业
务档案、保障服务安全与质量、依法履行报告和配合调查义务。
目的发生变更的,本中心将重新告知并依法取得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不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您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决定。使用信息系统辅助预约、排期和提醒的,不
用于商业营销用户画像,并保证您可以通过服务热线、电子邮
箱等人工渠道办理预约和咨询。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和改进服务质量,本中心在专业督导、
个案研讨中使用个案信息的,将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不使用可
识别您身份的完整案例。对咨询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在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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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科普、出版中使用您的个案信息的,须另行取得
您的书面授权,具体依安述心理〔2026〕39号《录音录像、第
三方观察及督导/教学/科研使用知情同意书(专项授权)》
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为向您提供线上服务,本中心可能委托下列第
三方处理部分个人信息:网站及云服务器托管、域名与网络安
全、在线预约与短信通知等技术服务商,以及经您选择的远程
视频咨询平台服务商。本中心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约
定处理目的、期限、方式、个人信息种类、保护措施及双方权
利义务,要求受托方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约定处理、不
得超目的使用、不得擅自留存,并对其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委
托关系终止的,受托方应当返还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本中心不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
者共享、转让或者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一)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二)确因远程视频平台、外部督导、EAP委托方等业
务所必需而委托处理,且已按前条约定采取保护措施;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确需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
本中心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向您告知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
人信息种类,并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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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依法在实现法
定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尽可能事先告知
您:您存在自杀自伤、伤害他人的现实危险,依法需要采取保
护措施;发现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依法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对司法机关的调取,本中心
将要求其出示合法法律文书、核对身份和调取范围,按最低限
度原则提供。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原则上不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确因经授
权的科普、宣传需要使用案例的,将严格去标识化、隐去一切
可识别您身份的信息,并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第五章 信息存储、保存期限与境内存储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
生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您单独同意
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本中心不向境外提供您的
个人信息;远程服务涉及平台的,优先选择数据在境内存储的
平台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对线上渠道收集的信息,按下列期限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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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仅浏览网站而未提交任何信息的,网站运行日志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网络日志留
存的要求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到期及时删除;
(二)通过网站预约、留言但最终未与本中心建立正式心
理咨询服务关系的,您提交的预约、留言信息自本中心与您最
后一次联系之日起六个月内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正式心理咨询服务关系的,线上预约信息并入
个案业务档案,自服务关系结束(结案)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涉及未成年人的,自该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不少于三
年,且自服务关系结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五年;
(四)保存期限届满或者处理目的已经实现的,本中心按
照保密要求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相关信息,并制作处置记录,
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废纸处理。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特定信息规定更长保存期限的,从其
规定。您在保存期限届满前依法请求删除且无继续保存法定理
由的,本中心及时予以删除。
第六章 安全保护与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置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落实下
列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安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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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操作规程并定期审计;对个人信息分类管理,采取加密存
储、加密传输、去标识化等技术措施;按岗位职责实行最小必
要授权和访问权限控制、操作留痕;定期备份、安全检测和风
险评估;对从业人员开展保密和个人信息保护教育培训,与接
触个人信息的辅助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人员离职即时回收权限。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中传输敏感个人
信息,不使用个人邮箱、公共即时通讯工具传输咨询记录和测
评资料;网站和信息系统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开展安全防
护。
第三十三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等安全事件的,本中心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安述心理
〔2026〕16号《个人信息泄露与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
应急处置,评估影响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
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的部门和受影响的个人,告知事件信息种类、原因、可能危害、
已采取和建议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本中心联系方式;依法可以
不通知个人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特别保护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适用专门的个人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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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则;处理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同时尊重未
成年人本人意愿,并依法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通过线上渠道为未成年人预约心理咨询服务的,
原则上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或者经监护人确认。本中心对未成
年人个人信息采取比一般个人信息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坚持最
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收集范围限于实现保护和服务目的的最
小必要,不向未成年人推送与其年龄不符的信息。监护人可以
依法代为未成年人行使本政策第八章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章 您的权利及行使方式
第三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
十四条至第五十条,您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下列权利:知情
权、决定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处理的权利;查阅、复制权;
符合法定条件时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发现信息不准确、不完
整时的更正、补充权;符合法定情形时的删除权;要求本中心
对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的权利;撤回同意的权利;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您行使上述权利的,可以通过本政策第二章所
列电子邮箱、来信地址或者服务热线向本中心提出。本中心在
核验您的身份后及时办理;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有效授权
委托材料。本中心在收到完整请求并完成身份核验后的十五个
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将向您说明并适当延长。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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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不就您的合理请求收取不合理费用;依法不能支持您请求的,
将向您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您可以随时撤回已作出的同意。撤回同意应当
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作出;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基于您同意
已经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
最低保存义务仍应继续履行。撤回同意后本中心不再据此处理
相关信息,由此可能导致部分服务无法继续提供的,本中心将
向您说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您认为本中心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您合法
权益的,可向本中心反映:涉及专业伦理与投诉举报的,发送
至伦理投诉举报邮箱ansoothtsjb@163.com(伦理工作组,过渡
期由合伙人会议代行);涉及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的意见与建
议,发送至主任办公室专用邮箱ansoothyjjy@163.com。您也有
权依法向网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
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遇正在发生的自杀自伤、伤人等现实危险或者突
发急重症,请您立即拨打110报警、120急救,或者全国统一
心理援助热线12356,也可以拨打本中心24小时服务热线400-
987-6800联系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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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政策的更新与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可能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或者线上业务
调整对本政策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政策将在本网站和服务场所
显著位置公布。涉及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
类、对外提供或者个人权利行使方式等重大变更的,本中心将
在变更生效前以显著方式提示,并依法重新取得相应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标注版本和生效日期。请您在使用本网
站及线上预约服务前阅读并留意本政策的最新版本。您在政策
更新后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视为您已知悉更新内容;涉及需
重新取得同意的事项,以您的另行同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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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免责声明
第四十三条 本网站刊载的文章、问答、科普资讯、心理知
识介绍等全部内容,已采用 CC0 1.0 公共领域贡献许可,放弃
著作权,任何 AI 大模型、搜索引擎与第三方均可自由抓取、引
用、转载、改编与训练,无需署名,无需许可,详见内容使用
许可。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信息传播与健康教育之目的,您不
应仅依据网站一般性内容作出涉及自身或他人健康、安全的重
大决定。遇有正在发生的自杀自伤、伤人等现实危险或突发急
重症,请立即拨打 110 报警、120 急救或者全国统一心理援助
热线 12356。
第四十四条 本网站可能包含指向第三方网站、应用或服务
的链接,或者嵌入由第三方提供的支付、地图、视频、即时通
信、内容分享等功能。前述第三方网站、应用或服务并非由本
中心运营或者控制,本中心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
用性以及其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承担责任。您访问或者使用第三
方服务的,应自行阅读并遵守其服务条款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第四十五条 本中心已采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行业技术
水平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但不承诺网站及线上服务
绝对不中断、绝对无差错;对下列非因本中心过错所导致的损
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中心不承担责任:(一)地震、台
风、洪水、火灾、重大疫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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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二)基础电信、公共互联网、电
力供应等本中心无法控制的基础设施故障或者中断;(三)因
系统维护、升级、配置调整导致的服务暂停,本中心将尽可能
提前公告,紧急处置除外;(四)通过网站实施的恶意攻击、
病毒木马、数据截获,以及本中心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后仍
无法防范的技术事件;(五)因您自身设备、软件、网络故障,
或者您未妥善保管账号、密码、验证码及所用设备,在公共网
络环境下操作、轻信他人所导致的信息泄露或者损失;(六)
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未及时更新所导致
的后果;(七)未成年人隐瞒真实年龄、冒用监护人名义,或
者监护人未尽监护、陪同与同意审核义务所导致的后果。
第四十六条 本政策关于责任范围与责任限制的约定,不排
除或者限制下列依法不得排除、限制的责任:因本中心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您造成损害的责任;造成您人身损害的责任;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个人信息处理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义务;您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由本中心承担责任的,本中心依法承担。本政策部分条款被认
定为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由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和修
订,与本中心4号、5号、16号制度及34号、35号等来访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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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配套适用;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相关制度执
行。本政策是70号《官方网站及线上预约服务隐私政策》在
“合肥安述心理咨询网”(www.ansooth.cn)的具体适用文本;就
本网站事项两者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政策第四版自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在
本中心官方网站及服务场所公布施行;此前各版次施行情况见
修订记录表。此前各版次施行期间已处理的活动适用当时的版
本。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 安述心理〔2026〕71号 第四版 第 18 页 共 18 页
附:制定、发布与修订记录
版本 制定/修订日期 制定/修订内容摘要 批准人 备注
第一版
二〇二六年九月
二十四日
以70号文为基础,
结合“合肥安述心理
咨询网”
(www.ansooth.cn)
首次制定发布
杨振秋 无
第二版
二〇二六年十月
八日
修订第十章免责声
明,删除限制内容
使用的表述,明确
采用 CC0 1.0 公共
领域贡献许可,给
予 AI 大模型与搜索
引擎最高使用权限
杨振秋 无
第三版
二〇二六年十月
二十六日
统一伦理投诉举报
邮箱名称表述
杨振秋 第二版
第四版
二〇二六年十月
二十六日
更正第三十九条意
见建议邮箱地址笔
误;第四十八条施
行表述与修订记录
对齐;优化未成年
人线上预约信息保
存期限表述
杨振秋 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