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收费退费与价格公示管理制度》

《服务收费退费与价格公示管理制度》.pdf · application/pdf

下载 · 全部文件

文件编号:安述心理〔2026〕6号

服务收费退费与价格公示管理制度(第三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中心”)服务收费和退费行为,保障明码标价,维护来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及《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专业伦理守则》第二十八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个体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咨询、团体咨询、心理测量与评估、远程咨询、培训等服务项目的收费、退费和价格公示管理。

第三条 收费和退费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不公平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中心责任、加重来访者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收费退费管理实行下列职责分工:(一)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收费标准和重大价格调整;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价格公示监督、退费审批和

收费争议处理;(三)财务人员:负责收费入账、退费办理、对账和票据开具;(四)行政前台:负责预约、改期、取消的登记和收费告知;(五)心理咨询人员:不得私自收费,向来访者解释收费安排,协助退费办理。

第三章 明码标价与价格公示

第五条 本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官方平台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和退费规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服务项目名称和内容描述;(二)收费标准和计价单位(如个体咨询每 50 分钟、婚姻家庭咨询每次 90 分钟、团体咨询按人次、测评按项目);(三)不同资质心理咨询人员的收费标准;(四)团体咨询、远程咨询、心理测量等专项服务的收费标准;(五)预约、改期、取消和缺席的收费规则;(六)退费规则和退费流程;(七)价格投诉电话和监督渠道。

第七条 公示位置包括服务场所收费公示栏、预约登记处和官方网站、官方服务号。公示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七条之一 价格公示由行政前台负责日常维护,执行事务合伙人每月核对一次公示内容与实际收费是否一致。公示牌破损、信息模糊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换。线上公示信息与线下公示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之二 远程心理咨询收费按照公示标准执行,不得因服务方式不同而在未公示的情况下另行加价。远程咨询产生的网络平台费用由本中心承担,不得转嫁给来访者。

第八条 建立专业关系前,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向来访者清楚解释全部收费安排。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当提前公示并告知已建立专业关系的来访者,与来访者协商一致后方可适用新标准;已建立服务关系的来访者在原合同期内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四章 收费项目与支付方式

第九条 本中心服务收费按照公示标准执行。收费项目与计价单位包括:(一)个体心理咨询:每次 50 分钟,按公示标准收取;(二)婚姻家庭、伴侣咨询:每次 90 分钟,按公示标准收取;(二)之一 个体心理咨询初始访谈(独立评估):为每次 50 分钟、一般一至四次的独立评估服务;婚姻家庭/伴侣初始访谈(独立评估):为每次 90 分钟、一般一至三次的独立评估服务。初始访谈不属于正式咨询,按《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公示表》(安述心理〔2026〕63 号)相应标准收费。(三)团体心理咨询:按人次每次收取;(四)心理测量与评估:按测评项目收取;(五)远程心理咨询:与线下服务同标准或者按公示远程标准收取;(六)培训、讲座等其他服务:按公示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收取。

第十条 来访者可以选择一次一付或者预缴套餐费用。预缴套餐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中载明服务次数、总金额和退费规则,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来访者依法退费的权利。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不得设立账外账。所有费用应当通过本中心指定账户或者收费系统收取。本中心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绩溪路支行,银行账号为 178195027431,开票联系邮箱为 ansooth@163.com。

第十二条 本中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价外加价。

第十二条之一 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程序如下:

(一)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人员资质、市场行情和成本

测算拟订收费标准方案;(二)报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三)批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四)对已建立服务关系的来访者,按本制度第八条实行协商过渡,不得单方强制适用新标准。

第十二条之二 预缴套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套餐金额、次数、有效期和退费规则在知情同意书中逐项载明;(二)套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不得设置过长有效期变相限制退费;(三)来访者申请退套餐的,按本制度第十七条办理,不得设置不合理违约金;(四)财务对预收款项单独记账,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之三 受单位、学校、司法机关、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委托提供服务的,收费按委托合同约定执行,并在服务开始前向各方澄清费用承担方和信息用途。本中心不得向第三方或者来访者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章 预约、改期与缺席规则

第十三条 来访者应当按照预约时间接受服务。因故需要改期或者取消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中心。

第十四条 改期和取消的规则如下:(一)提前二十四小时以上取消或者改期的,不收取费用;(二)不足二十四小时取消,或者未到场(缺席)的,按本次服务费用全额收取;(三)因心理咨询人员原因导致取消或者改期的,不向来访者收取费用,并优先安排替代时间;(四)取消、迟到、缺席规则以《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公示表》(安述心理〔2026〕63 号)为准。

第十五条 来访者迟到的,咨询时间不延长,按原定时间结束,费用照常收取。迟到超过十五分钟的,当次咨询时间相应缩短,并按当次咨询全额计费。因心理咨询人员原因迟到或缺席的,免费为来访者补做或全额退费。

第十六条 上述改期、取消和缺席规则应当在首次服务前书面告知来访者,并在知情同意书中载明。

第六章 退费规则

第十七条 来访者预缴费用后,未消费部分可以申请退费。退费按照下列规则办理:(一)因来访者个人原因申请退费的,扣除已消费部分后,剩余费用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二)因本中心原因(如心理咨询人员离职、停业等)导致服务无法继续的,未消费费用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三)因发现来访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经评估不适宜继续提供心理咨询而中止服务的,未消费预缴费用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四)因心理咨询人员违反伦理守则被暂停执业或者解除聘用的,未消费费用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

第十七条之一 初始访谈为独立评估服务,不属于正式咨询,其退费按照下列规则办理:(一)评估后因客观原因本中心无法承接的,评估费全额退还,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二)咨询师评估认为可以承接,但来访者认为与咨询师不匹配、不再继续的,仅第一次初始访谈退费 50%;(三)来访者拒不配合、中途退出,或严重迟到的,不予退费;(四)初始访谈开始前取消的,按常规预约取消规则执行;(五)是否属于客观无法承接,由咨询师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专业判断。

第十八条 退费应当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来访者申请退费的,应当提交书面退费申请和缴费凭证。本中心在收到完整退费申请后,按照规定时限办理。

第十八条之一 退费时已开具票据的,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办理红冲或者退票手续,不得只退款不处理票据。退款到账后,财务人员应当将退款凭证与退费申请一并归档。

第十九条 已消费的单次服务费用不予退还。但来访者有合理证据证明服务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经本中心核实后可以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之一 退费办理流程如下:(一)来访者向行政前台或者财务人员提交书面退费申请及缴费凭证;(二)财务人员核对已消费次数和剩余金额;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批;

(四)财务人员通过原支付渠道在规定时限内退款;

(五)退费记录归档,按月汇总报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九条之二 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收费和退费安排应当告知监护人并取得其同意;因疑似精神障碍中止服务退费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三项办理。

第七章 禁止行为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本中心和心理咨询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来访者接受服务;(四)诱导来访者购买超出其实际需要的服务或者套餐;(五)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退费限制;(六)作出疗效保证或者以效果承诺诱导消费;(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之一 本中心和心理咨询人员不得收取或者支付介绍费、回扣。转介来访者不得以此为由收取或者支付任何报酬,不得将来访者转为个人私下接诊牟利。

第二十一条 来访者对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本中心投诉,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本中心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财务人员应当每月进行收费对账,核对收费系统、银行到账和票据开具情况,形成对账记录。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之一 本中心在服务场所和官方平台公示价格/服务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价格投诉邮箱为 ansoothyjjy@163.com(主任办公室);开票及综合邮箱仍为 ansooth@163.com。价格/服务投诉渠道与伦理投诉举报渠道(ansoothtsjb@163.com)分别公示,不得混淆。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按照规定向缴费人开具合法票据,开票信息使用本中心银行账户和开票邮箱,不得虚开、多开或者不开具票据。

第二十三条之一 财务对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费系统记录、银行到账记录和票据开具记录三者一致;(二)每周核对一次预收款项余额和已消费次数;

(三)每月编制收费退费汇总表,报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对账记录、银行回单和票据存根按月装订归档;(五)发现长短款的,当日查明原因并报告。

第二十三条之二 票据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票据由财务专人保管,领用登记;(二)开具票据的项目、金额与实际收费一致;(三)作废票据全套留存,不得撕毁;(四)电子发票通过开票邮箱 ansooth@163.com 开具;(五)票据存根和开票记录按会计档案规定保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价格公示和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违规收费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退还多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之一 检查应当形成书面记录,载明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整改要求和整改结果,纳入年度报告。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应当修订制度或者加强培训,防止再次发生,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和合伙人会议报告内容。

第八章之一 价格违法责任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之一 本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警告、暂停执业、解除聘用或者合作关系等处理;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未明码标价或者价外加价的;(二)私自收费、账外收款的;(三)诱导过度消费、以效果承诺诱骗消费的;(四)违反退费规定,拖延或者拒绝退费的;(五)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第二十五条之二 价格投诉处理流程如下:(一)行政前台登记投诉,三个工作日内转交执行事务合伙人;(二)财务人员配合核实收费和退费记录;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收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来

访者;(四)核实存在多收费用的,立即退还;(五)投诉处理记录归档。

第二十五条之三 本中心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来访者依法退费、投诉和诉讼的权利。格式条款应当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致使来访者没有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来访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制定、发布与修订记录

版本制定/修订日期制定/修订内容摘要批准人备注
第一版二〇二六年九月首次制定发布杨振秋无
第二版二十二日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与63号收费公示表第二版同步:婚姻家庭/伴侣统一为90分钟;新增初始访谈独立评估项目及退费规则;取消、迟到、缺席与退费时限按公杨振秋无
第三版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示表统一填实第十二条之二套餐有效期上限(3个月)杨振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