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介与转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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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安述心理〔2026〕13号

转介与转诊管理制度(第二版)

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中心”)转介、转诊工作,保障来访者获得适宜服务,根据《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专业伦理守则》(以下简称《伦理守则》)第三条、第二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心理咨询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专业需要将来访者转介至其他人员、机构,或转诊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 转介、转诊应当以来访者福祉为首要考量,遵循专业、自愿、安全、连续的原则。

第二章 转介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转介:(一)心理咨询人员认为自己不胜任当前个案;(二)继续维持专业关系不适宜;(三)来访者持续无法从咨询中获益;(四)来访者主动要求转介;(五)存在难以处理的价值冲突;(六)其他专业上需要转介的情形。

第五条 发现来访者疑似患有精神障碍或处于急性发作期的,应当转诊至依法设立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章 转介流程

第六条 转介前,心理咨询人员应当与督导或同行讨论,确认转介必要性。

第七条 转介时应当向来访者如实说明转介原因、可选去向,尊重来访者意愿,提供合适的转介建议。

第八条 转介应当经来访者同意,做好书面记录,并在必要时协助衔接。

第九条 转介后应当对来访者是否获得连续服务进行跟进。

第四章 反回扣与禁止私下接诊

第十条 转介、转诊不得收取或支付任何介绍费、回扣或其他酬谢,不得利用转介关系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将本中心来访者转为个人私下接诊,不得诱导来访者脱离本中心管理另行付费。

第十二条 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其他专业机构的转诊应当遵循专业需要,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服务衔接与记录

第十三条 转介至本中心其他人员的,应当经来访者同意后做好信息交接,交接内容以专业服务连续所必需为限。

第十四条 转诊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应当告知来访者继续接受规范医疗服务;医疗结束后经评估适宜继续咨询的,可在征得同意后恢复或安排后续服务。

第十五条 本中心应当事先制定人员离职、丧失行为能力等意外情形下的服务衔接和转介预案。

第十六条 转介、转诊应当完整记录原因、时间、告知情况、拟转介机构或人员、来访者意愿和跟进情况,归入专业档案。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转介后原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新咨询人员的专业判断,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 转介时应当向来访者说明转介不是结束关系,而是为其寻找更合适的专业人员。

第十九条 新咨询人员接受转介后,应当在首次咨询中了解来访者的历史和需求。

第二十条 本中心应当建立转介机构和人员名录,定期评估其专业资质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转介,应当同时告知监护人并征得其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伦理守则及相关法规执行。

第七章 质量评估与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对转介、转诊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质量评估,分析转介原因、衔接成功率和来访者满意度。

第二十四条 与合作机构的转介衔接依照合作机构转介与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执行,使用统一的转介/转诊单。

第二十五条 危机情形下的紧急转介、送医,依照本中心心理危机干预预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违规收取介绍费、私自接诊、应当转介而不转介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制定、发布与修订记录

版本制定/修订日期制定/修订内容摘要批准人备注
第一版二〇二六年九月首次制定发布杨振秋无
第二版二十二日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合并重复章节、恢复条文连续编号,实质内容不变杨振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