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访谈(独立评估)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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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安述心理〔2026〕73号

本份协议编号(签署时按台账填写):安述访评〔2026〕第 号

初始访谈(独立评估)服务协议

甲方(服务提供方):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KHBFG87P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道濉溪路 168号新天地广场办公 8-719室中心服务热线:400-987-6800(24小时接听) 电子邮箱:ansooth@163.com

乙方(来访者):________

(婚姻家庭/伴侣咨询的,另列乙方一:____、乙方二:____;未成年

人的,由监护人作为乙方签署并填写监护人信息。)

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

紧急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

乙方确认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已由监护人代为签署),自

愿与甲方订立本协议。乙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特别是涉及初始访谈特别退费规则、保密例外、非医疗边界等内容。鉴 于1.甲方系依法登记设立、以心理咨询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具备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相应条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提供的初始访谈(独立评估)服务;3.初始访谈(独立评估)是独立的专业评估服务,不属于正式心理咨询;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与形式1.1 甲方为乙方提供初始访谈(独立评估)服务,由甲方安排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咨询师(以下称咨询师)提供,对乙方诉求、风险因素、咨询师专业胜任力与双方匹配度进行专业评估。1.2 服务形式(勾选):□个体初始访谈(每次 50分钟,一般1—4次) □婚姻家庭/伴侣初始访谈(每次 90分钟,一般1—3次)。1.3 服务场所为甲方公示并实际提供服务的场所,具体以双方预约确认地址为准。

第二条 咨询师级别与费用2.1 咨询师级别(勾选):个体初始访谈——□初级300元/次 □中级400元/次 □高级500元/次 □特邀600—1200元/次;婚姻家庭/伴侣初始访谈——□中级600元/次 □高级 800元/次 □特邀1000—1500元/次。

2.2 本次初始访谈预计__次,单次费用__元,合计金额__元,以实际发

生次数结算。2.3 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不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乙方通过甲方公示的方式支付,甲方出具凭证,退费按原支付渠道退还。收费标准详见《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公示表》(安述心理〔2026〕63号)。2.4 发票开具:乙方要求开具发票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开票要求及开票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通过甲方开票邮箱ansooth@163.com开具并送达。退费时已开具发票的,按发票管理规定办理红冲或者退票手续。

第三条 初始访谈特别退费规则3.1 经咨询师专业判断,因客观原因甲方无法承接的,评估费于当天全额退还,并出具《初始访谈(独立评估)评估意见书》(74号);3.2 咨询师评估认为可以承接,但乙方因与咨询师不匹配等原因而不再继续的,仅对第一次初始访谈退费 50%(多次初始访谈不适用本项);3.3 乙方拒不配合评估、中途无故退出,或者严重迟到的,不予退费;3.4 初始访谈开始前取消的,按常规预约取消规则执行: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取消的不收费;迟到超过十五分钟的,当次时间相应缩短并按当次全额计费;未告知且未到诊(缺席)的,按当次费用 100%收取;因咨询师原因缺席的,免费补做或者全额退费;3.5 是否属于“客观无法承接”,由咨询师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专业判断。

第四条 评估结论与后续安排4.1 评估结论为可承接的,双方转入正式心理咨询,届时另行签署“心理咨询服务协议”及相应“心理咨询知情同意书”等文件。4.2 客观无法承接的,甲方出具评估意见书,需要转介的建议转介,按本协议第3.1项办理退费;4.3 主观不匹配的,乙方可更换咨询师或者终止服务。

第五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5.1 甲方权利义务:(1)在专业胜任力范围内提供评估服务,如实告知评估结论及理由;(2)依法保护乙方隐私和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3)按照公示标准和本协议约定收取费用。5.2 乙方权利义务:(1)如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评估相关的身心状况、既往史、紧急联系人、精神科就诊记录等信息;(2)配合评估安排,按时支付费用;(3)有权了解评估进展、收费安排,有权对服务提出意见或者投诉。

第六条 非医疗边界声明6.1 甲方系依法登记设立、以心理咨询为主营业务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不是医疗机构,不开展心理治疗,不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不开具处方、诊断证明或者精神障碍医学文书。6.2 咨询师在评估中发现乙方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将中止服务并书面建议乙方到依法设立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第七条 保密与个人信息7.1 甲方及咨询师对乙方在评估中披露的信息、评估记录等专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披露。7.2 保密例外:乙方存在可合理预见的自杀自伤、伤害他人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乙方为未成年人且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虐待、家庭暴力等不法侵害,依法应当报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或者报告的其他情形。发生例外时,甲方在保护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披露,并尽可能事先告知乙方。7.3 乙方个人信息按《隐私保护协议》(34号)、《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同意

书》(35号)处理;如需录音录像、第三方观察或者教学科研使用,另行签署

专项授权同意书(39号)。7.4 为保护咨询师与本中心的合法权益,未经本中心及咨询师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陪同人员不得对初始访谈过程录音、录像、拍照或者屏幕录制,不得复制、传播相关内容;违反者,本中心有权中止服务、要求删除相关内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取消、迟到与缺席8.1 按本协议第3.4项及《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公示表》(安述心理〔2026〕63号)执行。

第九条 协议终止与争议解决9.1 本协议为初始访谈阶段协议,评估完成或者双方约定终止时即告终止;转

入正式咨询的,另行签署正式服务协议。

9.2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3 乙方对服务有意见或者投诉的,可通过伦理投诉举报邮箱ansoothtsjb@163.com、意见建议邮箱ansoothyjjy@163.com反映,价格举报拨打12315,或者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400-987-6800。

第十条 其他10.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文件;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域)

甲方(盖章):安徽省安述心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联系电话:400-987-6800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伴侣咨询:乙方二签字:______)

(未成年人:监护人签字:______ 与来访者关系:____)

日期: 年 月 日